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15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二、对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经过了公司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建议后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我们熟知被选举人情况,认为许建国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和相关任
职条件,不存在限制性情形。
公司董事会选举公司副董事长是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运作水平,完善内
部决策和运营机制,提升公司发展竞争力,不存在发现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许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
长。
(本页无正文,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独立
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签署页)
赵凤高: 刘榕: 钱新: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