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6-025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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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康宝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闫凌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张楠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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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37,778,616.42 172,344,694.20 -20.0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39,795,934.45 -43,705,905.44 8.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43,586,038.55 -46,967,061.40 7.20%
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82,112,396.77 -139,827,052.92 41.2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414 -0.0454 8.8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414 -0.0454 8.8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6% -3.20% 7.50%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减
总资产(元) 2,504,036,687.68 2,586,542,027.27 -3.1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1,327,470,113.93 1,364,906,012.08 -2.7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4,088,996.75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84,725.81
减:所得税影响额 683,618.46
合计 3,790,104.10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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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79,467 0
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39.95% 384,424,560 0
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6.37% 157,551,264 0
沈阳卓辉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3.39% 32,610,260 0
沈阳福康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84% 27,326,700 0
许磊 境内自然人 0.94% 9,001,000 0
侯连君 境内自然人 0.32% 3,123,900 2,342,925
于志刚 境内自然人 0.30% 2,885,220 2,163,915
马炫宗 境内自然人 0.30% 2,881,008 2,160,756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红-团险分红 其他 0.26% 2,500,000 0
许喆 境内自然人 0.25% 2,375,000 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384,424,560 人民币普通股 384,424,560
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 157,551,264 人民币普通股 157,551,264
沈阳卓辉投资有限公司 32,610,260 人民币普通股 32,610,260
沈阳福康投资有限公司 27,326,700 人民币普通股 27,326,700
许磊 9,001,000 人民币普通股 9,001,000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红-团险分红 2,5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
许喆 2,375,000 人民币普通股 2,375,000
王杰 2,320,000 人民币普通股 2,320,000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 1,999,940 人民币普通股 1,999,940
李振才 1,911,312 人民币普通股 1,911,312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远大铝业工程(新加坡)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为一致行动人。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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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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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
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类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型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
或权益变动
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
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 沈阳远大铝 关于同 根据该等协议,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分别确认其本 2012 年 07 9999-12-3
严格履行
行或再融资 业集团有限 业竞争、身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博林特股份或其控 月 17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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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所作承诺 公司;康宝 关联交 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实质性
华 易、资金 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分别
占用方 进一步承诺:(1)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授予博林特
面的承 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优先受让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
诺 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控股企业潜在或有可能与主营
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和资产的权利。
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在收到远大铝业集团、康宝
华发出的优先受让通知后应在 30 日内向远大铝业集
团、康宝华做出书面答复。优先受让通知应附上远大
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控股企业
拟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或允许使用的条件及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
业作出投资判断所需要的相关合理资料。如博林特股
份或其控股企业拒绝收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优
先受让通知发表意见,则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可以
按照优先受让通知所载的条件向第三方出让或出售
该等竞争业务和资产;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承诺尽
最大努力促使其参股企业依照本条规定向博林特股
份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2)在本协议有效
期内,如果有第三方向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或远大
铝业集团、康宝华控股企业提供任何与博林特股份或
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
争的新业务机会,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应及时书面
通知博林特股份,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
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
业。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在收到远大铝业集团、
康宝华发出的优先交易通知后应在 30 日内向远大铝
业集团、康宝华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博林特股份或其
控股企业决定不从事有关的新业务,或者在规定时间
内未就优先交易通知发表意见,则远大铝业集团、康
宝华可依据本协议自行或以其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
作为洽谈主体与第三方进行新业务的洽谈。远大铝业
集团、康宝华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其参股企业按照本
条的规定向博林特股份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交易
权。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除《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外,公司控股股东远大
铝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康宝华已出具《确认函》和《避
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确认远大铝业集团、康宝华及
其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博林特股份及其控制企业
的主营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承诺将不会
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博
林特股份及博林特股份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以任何形
式支持与博林特股份及博林特股份控股企业的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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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其
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博林特股份及
博林特股份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博林特股份及博林特股份控股企业造成的
一切损失。
沈阳远大智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
股权激励承 能工业集团 股权激 2013 年 11 2017 年 6
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严格履行
诺 股份有限公 励承诺 月 09 日 月 19 日
其贷款提供担保。
司
康宝华先生计划自 2015 年 9 月 9 日起六个月内,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
关于股 中竞价、大宗交易、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择机
2015 年 09 2016 年 9
康宝华 份增持 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拟不高于每股 10.00 元人民 严格履行
月 09 日 月9日
的承诺 币,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总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
币,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康
宝华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增持完毕六个月内及法定
期限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如因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所
在地社保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
沈阳远大铝
以前年度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远
业集团有限 其他承 2012 年 07 9999-12-3
其他对公司 大铝业集团与康宝华将按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 严格履行
公司;康宝 诺 月 17 日 1
中小股东所 无条件代为补缴;如博林特电梯及子公司遭受任何处
华
作承诺 罚或其他经济损失的,远大铝业集团与康宝华将无条
件代为承担。
如因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涉及
沈阳远大铝
使用土地及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等行为受到相关部
业集团有限 其他承 2012 年 07 9999-12-3
门的处罚,博林特电梯在收到相关部门下发的处罚决 严格履行
公司;康宝 诺 月 17 日 1
定书后 5 日内,远大铝业集团及康宝华承诺无条件向
华
博林特电梯支付相关费用。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在公司任职期
其他承 间每年转让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 2012 年 07 9999-12-3
康宝华 严格履行
诺 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月 17 日 1
让所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
有远大铝业集团股权的变动情况。
承诺是否按
是
时履行
四、对 2016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 年 1-6 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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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6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
-40.00% 至 -10.00%
动幅度
2016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
3,683.2 至 5,524.79
动区间(万元)
2015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6,138.66
元)
本报告期内,受国内经济形势持续放缓,房地产市场整体走势低迷,电梯
市场竞争加剧的不利局面影响,公司合同签约量、执行量和去年同期相比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有小幅下降;另外公司新拓展的机器人项目和海外房地产等投资项目都处
于起步和初始阶段,尚未产生较大收益,因此本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预计比上年同期下降 10%-40%左右。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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