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 211010 号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合
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
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以
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对汇总表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规定,编制和披
露汇总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
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
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
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
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
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专项审核报告第 1 页
三、审核情况
经审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印发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
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编制。
为了更好的理解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后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
阅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吴雪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辉策
中国上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专项审核报告第 2 页
附表: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余额
一、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注 1) 109,766.10
其中:受限制保证金存款 12,228.04
二、向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 1,422.00 1,422.00
其中:短期借款(注 2) 1,422.00 1,422.00
三、通过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得的委托贷款(注 3) 6,831.96 1,350.00 5,481.96
四、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质押的承兑汇票 22,018.49
注 1:2015 年度,在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利息收入为 74.17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财务公司利息为 1.21 万元;
注 2:公司子公司大连本瑞通汽车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11,000.00 万元的机械设备为抵押,从财务公司获得 10,000.00 万元授信,在授信额度内向
财务公司借款 1,422.00 万元,2015 年度,借款利息支出为 1.27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尚未支付财务公司利息为 1.27 万元;
注 3:通过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得的委托贷款,委托人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忠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韩 革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