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就六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六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等相关事项进行认
真了核查,现出具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57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并结合了公司的自身情况,切实可行。
二、关于续聘 2016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
2016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预计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费用为 280 万元。该议案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我们事前审阅了管理层提交的相关资料。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
求,其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要业务,将遵循公允的市场价格,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拟任董事的人
员情况资料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公司有关方面
和有关人员,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赵忠民、曹爱民、韩革、赵伟、
金永利、钟田丽、赵希男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金
永利、钟田丽、赵希男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关于本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联董事就该关联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钢集团财务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编制评估
报告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其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有效。
六、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坏
账准备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
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同意《关于使用自有短期周转闲
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
1、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能够保证理财投资的资金安全。
2、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固定收益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产
品,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
他证券相关的投资。
3、公司利用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
营运作和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
收益。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自有短期周转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独立董事:金永利、钟田丽、赵希男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