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推荐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推荐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包含三名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未发现第四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情形,
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在认真审核了第四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包含三名独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健康情况,
以及社会兼职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
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推荐。同意
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确定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保持
公司稳定发展和激励独立董事更好履职具有积极意义,津贴标准的确定和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琳 王琳 郭志宏
2016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