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了
所有营运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我们认为董事会作出的《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2、关于公司2015年度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就公司2015年度报告对外担保情况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2015年末,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零,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
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及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
3、《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母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 21,825,025.42
元 , 加 上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83,115,605.23 元 , 减 去 本 年 计 提 盈 余 公 积
2,182,502.54 元,2015 年末未分配利润为 102,758,128.11 元。本年度利润
主要来源于对联营公司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本期公司不进行现金分配,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表示认可,同意将该
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5年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审计
任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支付费用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费用15万
元公平合理,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中介机构、同意支付其2015年度审计费用。
5、《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
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根据证监
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等情况。
独立董事:王玉伟、孔雨泉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