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
监发〔2001〕102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要求,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相关制度中明确
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
追究制度;
二、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马 勇 鲍金桥 张 萱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