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以下利润分配方案:按 2015 年末的总股本 60,000 万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21,000 万元,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 元(税前),
并由公司代扣代缴各股东应缴所得税。该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本年度按报告期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本年度不提取任意盈余公
积。
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并对 201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进行了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
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并同意将本议案中涉及董事薪酬/津贴的部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限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
相关预计额度系在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之
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关联
董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
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
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
为保持审计工作连贯性,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华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劵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
和专项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暂
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部分自有资金适时
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获得一定投资收益。公司
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增加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
至人民币 5 亿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七、关于聘任黄绍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副总经理候选人黄绍刚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
现有《公司法》不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规定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黄绍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马 勇 鲍金桥 张 萱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