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36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36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遵守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
的实际情况,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
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二、同意《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金融机构等的融资额度、对外担保额度及对董
事会进行相应授权的议案》。
鉴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包括在旅游度假区推动旅游休闲目的地建设的需要,
公司需要进行相关融资并提供相应的对外担保。议案涉及的融资额与相应的对外担
保额是在财务风险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2016 年度向金融
机构等的融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公司可以其名下或其下属公司名下的资
产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相应为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
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单笔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融资及单笔不超过人民
币 10 亿元的担保。
三、同意《关于提议公司 2016 年度可向股东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
联方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借款的议案》。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关联交
易内容及定价原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精神,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况,且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15 年公司对所有经营管理领域的核心内部控制流程和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
的梳理、诊断和设计和建设,促进了内部控制体系持续优化。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控运行的实际情况,
同意《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沈主英、吴艾今、欧阳润、傅劲德、徐麟祥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