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之201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8: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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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之

201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被保荐上市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江红安 联系方式:010-56321853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

卓著中心19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葛娟娟 联系方式:021-3899166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

号葛洲坝大厦22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金

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2号)核准,东方

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于2015年2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97,718,32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5.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492,158,868.56元,扣除发行费用31,497,718.33元(承销费27,000,000.00元、保

荐费3,000,000.00元、律师费700,000.00元、审计验资费700,000.00元、登记费

97,718.3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60,661,150.23元。2015年2月15日,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大信验字[2015]第5-00003号)。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5年2月1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保荐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称“《持续督导指引》”),

自2015年2月1日起,由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

构”)负责东方金钰的持续督导工作,华英证券指定江红安、葛娟娟担任东方金

钰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保荐职责。华英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和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对东方金钰进行了持

续督导。

2015年2月至12月(下称“持续督导期间”),华英证券对东方金钰的持续

1

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至201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

据《保荐管理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

督导工作,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序号 督导事项 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

1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 保荐机构已与东方金钰在相关协议中明确了双方

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

2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持续督导期间,东方金钰未发生须保荐机构发表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3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持续督导期间,东方金钰无违法违规情况,东方

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机构应自发现或应 金钰及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情况。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4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以及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东方金钰进行了日常沟通

5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和回访,并于2015年12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

核查。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持续督导期间,东方金钰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6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东方金钰已建立健全了公司章程、三会制度、关

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持

7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续督导期间上述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东方金钰已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经营

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决策的程序和规则,持续督导期间上述制度、程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序和规则执行情况良好,东方金钰的运行符合相

8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东方金钰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持续督导

9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期间上述制度执行情况良好,东方金钰信息披露

2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东方金钰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之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部分相关内容。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保荐机构对东方金钰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信息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露文件和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先审阅,对需要更正或补充的

10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文件及时督促东方金钰进行了更正或补充,不存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在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保荐机构对东方金钰持续督导期间的其他信息披

阅的,保荐机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文件在其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进行了审阅,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对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内容及时督促东方金钰进行

11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了更正或补充,不存在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告的情形。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2015年12月17日,东方金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下发的《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停复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监函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2015]2014号),要求东方金钰应尽快公告董事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会秘书变动以及确定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等事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宜。经核查,东方金钰已按照要求及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

2015年12月24日,东方金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12 下发的《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

停复牌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监函

[2015]2058号),要求东方金钰尽快确认非公开

发行事项的调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汇报延期复

牌的原因并及时申请复牌。经核查,东方金钰按

照要求汇报了停牌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并于2015

年12月25日申请复牌。

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处罚、纪律处分或监管关注的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东方金钰及其控股股东云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良好,不存

13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的, 在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关于东方金钰的报

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 道,经核查,东方金钰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

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亦不

14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存在其他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 持续督导期间东方金钰未发生该等情形。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15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3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管理办法》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

16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实施了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期间东方金钰未发生该等情形。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17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

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 经核查,东方金钰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

16 及使用情况等。 制度,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并对募集资

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华英证券与东方金钰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

并查阅了东方金钰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对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

核查。通过对持续督导期间东方金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文件以及相

关重大事项的检查和分析,华英证券认为:东方金钰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不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4

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东方金钰不存在《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之201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江红安

葛娟娟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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