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29 山东药玻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公告编号:临 2016-031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税前每股现金分红 0.17 元(人民币元,下同)。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3 元;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及法人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5 日
● 除 息 日:2016 年 5 月 6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6 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3 月 1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145,407,381.83 元,按照规定提取盈余公积 14,169,583.09 元后,2015 年度可供分
配的利润为 131,237,798.74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1,051,882,405.05 元,减分配 2014 年度的现金红
利 38,607,016.65 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1,144,513,187.14 元。鉴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实际资金需求,
本次利润分配的预案为: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257,380,11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70
元(含税),拟分配现金股利共计 43,754,618.87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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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5 日
(二) 除 息 日:2016 年 5 月 6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6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一)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7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17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二)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
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53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三)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
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7 元。
(四)公司股东沂源县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
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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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33-3259016 传真:0533-3249700
3、联系人:齐峰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药玻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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