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
就朗迪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52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113 号文同意,朗迪集团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68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1.73 元,共计
募集资金 27,776.6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588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3,188.6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以下简称“天健”),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102 号)。
根据《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承
诺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实施 实施 项目总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 环评批复
号 地点 主体 投资 投资金额
武汉市汉南区发展 武汉市汉南区环
空调风叶生产项 湖北 武汉
1 和改革委员会:登 境保护局:南环 14,321 11,840
目 武汉 朗迪
记备案项目编码: 管【2011】50 号
2011011339590085
350 万套商用空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 宁波市环境保护
浙江 宁波
2 调风机及研发中 委员会:甬发改备 局:甬环建表 15,479 11,350
余姚 朗迪
心 【2011】106 号 【2012】4 号
合计 29,800 23,190
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 29,800 万元,使用募集资金数额为
23,190 万元,其余部分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
资项目的资金需求,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通过
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支付上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可根据监管机
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置换前期投入资金。
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备案登记手续,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基于业务发展的预期,公司以自筹资金提前进行了募投项目的
建设。截至 2016 年 4 月 1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10,649.1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铺底流动 比例(%)
建设投资 合 计
资金
空调风叶生产项目 14,321.00 5,368.38 5,368.38 37.49
350 万套商用空调
15,479.00 5,280.72 5,280.72 34.12
风机及研发中心
合 计 29,800.00 10,649.10 10,649.10 35.74
三、鉴证情况及审议程序
天健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认为:朗迪集团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
了朗迪集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 10,649.10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 10,649.10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国中投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且已由天健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
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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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赵江宁 赵渊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