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李季鹏)
各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201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5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 5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年度履职概况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了 12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40
项议案,我在任职后均参与了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况。作
为独立董事,我尽量做到勤勉尽责,做好董事会决议前的准备工作和
决议后的跟踪监督工作。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董事
会议案资料,并就有关议案情况向公司经营层进行咨询和了解,以便
对董事会议案作出正确决策;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详细了解公司的
经营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
议和意见。总之,我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
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备注
事会次数
李季鹏 5 2 3 0 0 ---
2、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提出异议的情况 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备注
李季鹏 无 无 ---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15
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另外一名
独立董事一起对公司董监事替换、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期间没有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和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积极
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参与决策事项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报告期
内,本人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 5 月 25 日参加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补选刘名旭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经审阅刘名旭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刘名旭先生不存在
《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具备履行
职务的条件。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刘名旭先生为公司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2015 年 8 月 28 日参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
文及摘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
金占用,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对外担保有关制度规定,能够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对外担保的情况。
3、2015 年 12 月 4 日参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就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新亿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能
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新亿股
份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
没有损害新亿股份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聘请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议,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
能够独立对新亿股份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董
事会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新亿股份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亿股
份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新亿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当选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暂未担任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职务。
四、对公司检查情况
2015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同时利用专业优势充
分了解行业动态,并采用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公司外部环境及
市场变化及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
为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做到出了贡献。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以及董事会
决议执行、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
行了监督和核查;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在对公司事先
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
权;监督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披露信息。
六、对公司破产重整、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的工作
2015 年 11 月 7 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塔中民破
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我及时了解整个
重整工作的进度,认真阅读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期间我分别三次
到公司与管理团队面谈了解重整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媒体及舆论关注
的一些问题,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了解,督促公司
按《重整计划》要求认真执行。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
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我及时与公司管理团队
沟通,了解调查进展情况,并积极配合,前往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
面谈汇报相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2015 年度,不存在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公司对于本人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给予了充分支持,未有妨碍本人独立性发挥的情形。
感谢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和相关人员对本人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本人将在 2016 年的履职工作中继续本着谨慎、认真、勤勉的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督促公司尽快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运营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
资者。
请予以审议。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季鹏
2016 年 4 月 26 日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刘名旭)
各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201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5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 6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年度履职概况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召开了 12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40
项议案,我在任职后均参与了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况。作
为独立董事,我尽量做到勤勉尽责,做好董事会决议前的准备工作和
决议后的跟踪监督工作。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董事
会议案资料,并就有关议案情况向公司经营层进行咨询和了解,以便
对董事会议案作出正确决策;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详细了解公司的
经营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
议和意见。总之,我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
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备注
事会次数
刘名旭 3 1 2 0 0 ---
2、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提出异议的情况 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备注
刘名旭 无 无 ---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15
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另外一名
独立董事一起对关于公司增补董事、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期间没有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和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积
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参与决策事
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报告
期内,本人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 8 月 28 日参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
文及摘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
金占用,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对外担保有关制度规定,能够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2、2015 年 12 月 4 日参加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就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新亿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能
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新亿股
份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
没有损害新亿股份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独立意见
对《关于聘请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
独立对新亿股份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
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新亿股份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
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亿股份2015 年
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新亿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四、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自 2015 年 8 月 6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当选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暂未担任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职务。
五、对公司检查情况
2015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同时利用专业优势充
分了解行业动态,并采用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公司外部环境及
市场变化及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
为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做到出了贡献。
2015 年 11 月 7 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塔中民破
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后,我及时了解整个
重整工作的进度,认真阅读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期间我分别二次
到公司与管理团队面谈了解重整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媒体及舆论关注
的一些问题,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了解,督促公司
按《重整计划》要求认真执行。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
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我及时与公司管理团队
沟通,了解调查进展情况,并积极配合,前往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
面谈汇报相关情况。
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以及董事会
决议执行、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
行了监督和核查;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在对公司事先
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
权;监督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披露信息。
七、其他事项
2015 年度,不存在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公司对于本人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给予了充分支持,未有妨碍本人独立性发挥的情形。
本人将在 2016 年的履职工作中继续本着谨慎、认真、勤勉的原
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督促公司尽快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规范运营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
报广大投资者。
请予以审议。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名旭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