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速”或“公司”)拟采
用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高集团”)
拥有的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
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相关全部议案进行了初审,本着
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提升经营性资产的完整性,降低业务风险,增
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的整
体实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吉高集团,构成关联交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
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方案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
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兵 何建芬 于莹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