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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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速”或“公司”)拟采

用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高集团”)

拥有的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

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相关全部议案进行了初审,本着

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提升经营性资产的完整性,降低业务风险,增

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的整

体实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吉高集团,构成关联交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

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方案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

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兵 何建芬 于莹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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