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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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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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重组方案 ..............................................................................5

二、本次发行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10

(一)吉林高速 ..................................................................................10

(二) 交易对方 ..................................................................................14

三、标的资产的情况 ........................................................................15

(一)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 ............................................................15

(二)广告牌情况 ............................................................................18

(三)标的资产的租赁情况 ............................................................22

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质条件 ........................................27

五、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34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34

(二)《利润补偿协议》 ..................................................................34

六、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员安置 ................................35

(一)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 ................................................35

(二)相关人员安置 ........................................................................36

七、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36

(一)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36

(二)尚待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37

八、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38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8

(二)同业竞争 ................................................................................39

九、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 ........................................................42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2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42

十、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 ................................................42

(一)自查情况 ................................................................................42

(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人员说明 .......................................43

(三)上市公司关于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说明 ...................43

十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信息披露 ....................................43

十二、本次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及资质 ........................................46

十三、结论意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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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之含义如下:

吉林高速、发行人、公

指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吉高集团、交易对方 指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高速 指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吉高传媒 指 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吉高广告 指 吉林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

吉林省交通厅 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 吉林高速与吉高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架协议》 议框架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吉林高速与吉高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 议》

《利润补偿协议》 指 吉林高速与吉高集团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

吉林省长春至四平高速公路,国家公路主干线同江

长平高速公路 指

至三亚公路的长春至四平段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

拟收购资产、拟购买资 指

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吉林高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吉高集团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

买其拥有的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

发行、本次交易、本次 指

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

重组

经营权之行为

吉林高速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定价基准日 指 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日,即 2016 年 1 月 9 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9 月 30 日

吉林高速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重组报告书》 指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

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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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告书》

交易双方 指 吉高集团和吉林高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则》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定》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独立财务顾问、东北证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评估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准会计所 指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 指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致: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吉林高速的委托,担任吉林高速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

行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内容与格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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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则第 2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重组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

规定,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公司及交易对方已向本所出具了书面承诺,即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供

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

或误导之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

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其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由相

关方签署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仅根据监管机构的明确要求对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和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

中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办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证券监管部门审核之目的

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在其关于本次重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

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对于相关方未适当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不承担

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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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办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证券监管部门

审核事宜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重组方案

根据吉林高速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

议决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及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基本方案为:吉林高速拟采取非

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吉高集团持有之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

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股份发行的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并购买标的资产。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

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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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1 月 9 日。公司本次交易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和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其 90%测算结果如下:

股票价格(元/股) 前 20 个交易日 前 60 个交易日 前 120 个交易日

市场参考价(交易均价) 4.95 4.75 6.36

市场参考价(交易均价)的 90% 4.46 4.28 5.72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4.46 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证监会核准。

若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五)交易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 16 号),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

的评估价值为 9,810.58 万元,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

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的评估价值为 43,492.67 万元,标的资产的评估

值总计为 53,303.25 万元。参考该评估结果,经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53,303.25 万元。

根据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和前述发行价格计算,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119,514,013 股。(计算公式为:股份发行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股份发行价

格),具体如下表所示:

交易总价格 发行股份

交易对方

(万元) 金额(万元) 对应的股份数(股)

吉高集团 53,303.25 53,303.25 119,514,01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

为准。

(六)标的资产转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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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12 年 7 月 17 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平高速公

路改扩建项目经营年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吉交联发[2012]第 27 号),长平高

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期三年(2012—2014 年),由吉林高速负责投资、建

设、经营和养护管理”;及根据 2012 年 7 月 19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

政府关于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收费期限的批复》(吉政函[2012]第 104 号),

同意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作为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进行建设和经营,改扩建

后收费期限 25 年,自工程建成通车之日起计算。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自 2013

年 7 月开始施工建设,至 2015 年 10 月底建成通车。因此,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

后收费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底至 2040 年 10 月末。

标的资产转让期限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长平高速公路收

费期限届满日即 2040 年 10 月 31 日;期限届满,标的资产的转让期限需要延长

的,由吉林高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再行续期。

(七)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吉高集团承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吉林高速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或解禁;若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吉林高速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吉高集团持

有吉林高速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吉高集团不得转让在吉林高速拥有权

益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内,如果吉林高速实施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事项导致吉高集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则增持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要

求;限售期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资产交割

吉高集团应当在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吉林高速交付标的资产及标的资产交付所需的全部材料,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递交移交标的资产的申请,并获得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关于划转相关资产经

营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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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标的资产交割之日为吉高集团将标的资产依法移交给吉林高速,并且吉林省

交通运输厅出具相关确认吉林高速依法取得标的资产的证明文件之日。

(九)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交易双方同意并确认,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

当日)止,标的资产产生的盈利由吉林高速享有,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

方承担并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足。

(十)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一)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

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

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

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

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或作

出补救措施,并给予违约方十五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

仍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本协

议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

(十二)业绩补偿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

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

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

偿协议。

依据吉高集团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吉高集团作为利润补偿

义务人承诺:本次交易的利润承诺期间为 2016 年至 2019 年,吉高集团承诺标的

资产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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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将分别不低于 1,415 万元、5,718 万元、5,833 万元和 5,841 万元。若标的资

产在利润承诺期内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吉高集团应

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若股份不足补偿的,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具体补

偿数量如下:

吉高集团应补偿金额=(2016 年至 2019 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2016 年至

2019 年累积实际净利润数)÷2016 年至 2019 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本次交易的

总对价

吉高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则应补偿

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

或送股比例)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

补偿股份数量

在 2019 年度结束时,吉林高速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拟购买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

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金额),则除对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所约定的补偿以外,吉高集

团还应按照下述方法向吉林高速另行补偿:

吉高集团需要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

已补偿现金

但是,吉高集团向吉林高速支付的补偿总额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所获对价的

合计数。

在确定需要进行补偿时,吉高集团应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上市公司以 1.00

元的价格向吉高集团定向回购该等补偿股份,并在 60 日内完成注销手续;若股

份不足以补偿的,吉高集团应以现金方式向吉林高速支付不足部分。

(十三)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重组的有关决议有效期为自吉林高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

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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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重组方案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相关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一)吉林高速

1.公司概况

吉林高速系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上证所上市的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简称:“吉林高速”,股票代码:601518。

经查验,吉林高速现持有注册号为 220000000149648 的《营业执照》,住所:

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兰家大街 155 号;法定代表人:韩增义(现由冯秀明代行);

注册资本:1,213,200,000 元人民币;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

股);经营范围:公路投资、开发、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建筑材料生产、经

销;公路工程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房地产开发(凭

资质证书经营);农林牧产品加工;进出口贸易(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生物工

程开发;汽车清洗;汽车配件及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及配件、通讯设备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吉林高速《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 年 8

月,公司前任董事长韩增义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在董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中的职务,董事长职务由副董事长冯秀明代为履行。公司目前法定代表人

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目前由冯秀明代行法定代表人相关职责。

2.公司设立后上市及股本变化情况

(1)公司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分立重组上市预案的批复》(吉政函[2010]10 号)、吉林省《关于东北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重组上市方案的批复》(吉交函[2010]6 号)批复,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0]194 号)核准,由原东北高速分立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10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 2010 年 3 月 1 日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 121,320 万

元人民币,公司总股本为 121,320 万股。

(2)2010 年股票上市

2010 年 3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上证发字[2010]11 号文件核准发行人

股票上市,股票代码:601518。2010 年 3 月 19 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证券简称“吉林高速”,证券代码“601518”。公司总股本为 121,320.00 万股,

其中非限售流通股为 61,639.64 万股,限售流通股为 59,680.36 万股。

(3)2013 年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2013 年 5 月 3 日,经上交所批准,吉高集团持有的 59,680.36 万股限售股

上市流通。至此,吉林高速全部股份为非限售流通股。

3. 公司股权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1)公司的股本结构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股票数量(股) 比例(%)

一、非限售流通股 1,213,200,000 100.

1、人民币普通股 1,213,200,000 100

2、境内上市外资股 0 0

3、境外上市外资股 0 0

二、限售流通股 0 0

1、国家持股 0 0

2、国有法人持股 0 0

3、其他内资持股 0 0

4、外资持股 0 0

三、总股本 1,213,200,000 100

(2)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596,803,607 49.19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89,662,887 15.63

王华建 其他 1,806,200 0.15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1,624,800 0.13

顔连心 其他 1,550,000 0.13

俞新平 其他 1,256,742 0.10

李艳华 其他 1,230,000 0.10

张东明 其他 1,153,000 0.10

杨平 其他 1,119,794 0.09

北京好石佳燃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 1,080,000 0.09

合计 797,287,030 65.71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吉高集团直接持有吉林高速 596,803,607 股股票,

占吉林高速总股本的 49.19%,为其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吉林高速的控股股东为吉高集团,吉高集团于 1993 年 8 月 6 日经吉林省人

民政府批准成立,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持有吉高集团 100%股权。因此,吉林省交

通运输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权控制关系图

(3)本次重组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地位的影响

12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高速将因本次交易新增 11,951.40 万股股份,吉林高

速总股本增加至 133,271.40 万股。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吉林高速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吉高集团 59,680.36 49.19% 71,631.76 53.75%

其他股东 61,639.64 50.81% 61,639.64 46.25%

合计 121,320.00 100.00% 133,271.40 100.00%

5. 公司最近三年控股权变动情况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最近三年的控股权变动情况

经核查,公司自 2010 年分立重组上市后,公司控股股东为吉高集团、实际

控制人为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变动。吉高集团直

接持有吉林高速 596,803,607 股股票,占吉林高速总股本的 49.19%。

(2)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经核查,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6.上市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报告期内吉林高速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承诺,公司在持续经营的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

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撤销法人资格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公司分立重组上市以来

未发生股本变更及股权变动;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被撤销法人资格的情形,公司依法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

格。

13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吉高集团目前持有注册号为 220000000092630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27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韩增义(由

张清田代行),注册地址为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 1658 号,经营范围:高

速公路开发建设、管理、养护;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五金建材(不含木材)、

机电设备、汽车配件、沥青、日用百货、服装;住宿、餐饮、汽车维修、石油及

成品油、食品的销售(由分支机构凭资质开展经营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国

内各类广告业务;发布路牌、灯箱、霓虹灯广告业务;进出口贸易(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的除外)。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吉高集团登记状态

为:在营(开业)企业。

根据吉高集团出具的有关说明,前任董事长韩增义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董事

长职务,目前由张清田代任董事长,同时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工商登记尚未变

更。

2. 股权及控制关系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持有吉高集团 100%股权,为吉高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股权结构如下图:

3. 吉高集团与吉林高速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吉高集团为上市公司吉林高速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

规则》相关规定,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交易对方为

14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不存

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具

备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三、标的资产的情况

根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收费公路权益是指收费公路的收费

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吉高集团拥有的长平

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

施经营权。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对应的载体为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

告牌;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

经营权对应的载体为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三对服务区服务设施。因此,本次重组

的标的资产即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属于

收费公路权益。

(一)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

1. 广告经营权的权属情况

2002年5月8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文《关于对吉林交通报社改革需省厅政

策支持请示的批复》(吉交函字[2002]66号),同意全省公路广告(含高速公路

和一、二级公路)经营管理权交由吉林交通报社。

2006 年 12 月 12 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文《关于将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

理权授权给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吉交发[2006]46 号):吉林

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将全省高速公路的广告经营管理权授权给吉高集团,吉高集团

独家拥有全省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的广告经营管理权,未

经吉高集团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高速公路广告业务,有关部门也

不得审批此项业务。

2007 年 1 月 11 日,吉高集团发文《关于将全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委

托给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通知》(吉高集团资管[2007]2 号),将全省

高速公路的广告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吉高传媒独家经营管理,负责统一经营管理全

省高速公路广告业务及其相关业务。

15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3 年 5 月 30 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文《关于划转长平高速有关资产经

营权的通知》(吉交财[2013]91 号),长平高速公路服务区、广告资产注入工作

是吉林高速增资扩股,筹措资金,实现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的重要工作,省

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前一阶段资产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省厅决定将高速公

路管理局管理的长平高速公路 5 个服务区(四平服务区、靠山屯服务区、陶家屯

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长春服务区)及附属设施和 6 个广告牌的经营权划转吉

高集团。划转后,吉高集团要配合吉林高速抓紧组织对长平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

及附属设施和广告经营权进行整体评估,尽快完成资产注入工作。

2013 年 9 月 12 日吉林高速公路管理局与吉高集团签署了《长平高速公路沿

线六块广告牌经营权移交书》和《长平高速公路六块广告牌经营权移交书补充协

议》,明确约定,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将长平高速公路的六块广告牌经营权移

交给吉高集团。

吉高集团承诺: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吉高集团终止对吉高传媒委托经营长

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经营权的授权;对于仍在履行的广告经营合同,负责敦促吉

高传媒配合上市公司办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和相关合同主体变更的工作;对于仍

在履行的服务区经营合同,吉高集团承诺配合上市公司办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和

相关合同主体变更的工作。

根据吉高集团出具的《关于交易资产权属状况的承诺》,吉高集团合法拥有

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

务设施经营权;拥有的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

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没

有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资产被有

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

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产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据此,吉高集团拥有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事项。

2. 服务设施经营权的权属情况

2013 年 3 月 30 日,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长平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

施经营权和部分广告经营权产权情况说明》: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共设置服务区五

16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处,分别为靠山屯服务区、陶家屯服务区、四平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长春服

务区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投资,经营权归属于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分别

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属的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四平管理处、吉林省高速

公路实业总公司公主岭养护服务中心及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管控。

2013 年 5 月 30 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文《关于划转长平高速有关资产经

营权的通知》(吉交财[2013]91 号):长平高速公路服务区、广告资产注入工作

是吉林高速增资扩股,筹措资金,实现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的重要工作,省

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前一阶段资产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省厅决定将高速公

路管理局管理的长平高速公路 5 个服务区(四平服务区、靠山屯服务区、陶家屯

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长春服务区)及附属设施和 6 个广告牌的经营权划转给

吉高集团;划转后,吉高集团要配合吉林高速抓紧组织对长平高速公路沿线服务

区及附属设施和广告经营权进行整体评估,尽快完成资产注入工作。

2013 年 9 月 12 日,吉林高速公路管理局与吉高集团签署了《长平高速公

路沿线服务区经营权移交书》、《长春服务区经营权移交书》、《公主岭服务区经营

权移交书》、《四平服务区经营权移交书》、《长平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经营权移交

书补充协议》,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将上述三个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移交

给吉高集团;上述服务区承包方亦在移交书上签字盖章确认;由此,服务区承包

经营合同的相应权利义务移转至吉高集团。

根据吉高集团出具的《关于交易资产权属状况的承诺》,吉高集团合法拥有

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

务设施经营权;拥有的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

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没

有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资产被有

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

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产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据此,吉高集团合法拥有标的资产中的长平高速公路沿线之长春服务区、公

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

质押等担保等事项。

17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广告牌情况

2013年,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全面开工,吉高集团依据该高速公路

改扩建后情况重新对广告牌进行了规划。根据吉高集团出具的《关于长平高速公

路改扩建后广告牌规划的说明》及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16]

第16号),长平高速公路途经主要节点、服务区等位置总共规划108座广告牌,其

中:双面单立柱56座,跨线广告牌39座,落地广告6座,雨棚广告6座,三面单立

柱1座。目前,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牌由吉高集团全资子公司吉高传媒经营

管理,108块广告牌如下表所示:

序号 位置 媒体类型 媒体规格

1 四平收费站内广场 1 号点位 落地广告 6mx18m/30mx8m

2 四平收费站内广场 2 号点位 落地广告 6mx18m/30mx8m

3 四平收费站外广场 3 号点位 落地广告 6mx18m/30mx8m

4 四平收费站外广场 4 号点位 落地广告 6mx18m/30mx8m

十家堡收费站外广场 3 号点

5 落地广告 6mx18m/30mx8m

十家堡收费站外广场 4 号点

6 落地广告 6mx18m/30mx8m

7 长平匝道环线内 T型3面 6mx18m

8 K853+650 桥体 50mx4m

9 K857+300 桥体 50mx4m

10 K860+150 桥体 50mx4m

11 K863+650 桥体 50mx4m

12 K868+100 桥体 50mx4m

13 K871+100 桥体 50mx4m

14 K881 桥体 50mx4m

15 K896+400 桥体 50mx4m

16 K899+450 桥体 50mx4m

17 K902+500 桥体 50mx4m

18 K921+100 桥体 50mx4m

18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位置 媒体类型 媒体规格

19 K923+900 桥体 50mx4m

20 K924+700 桥体 50mx4m

21 K935+950 桥体 50mx4m

22 K940+150 桥体 50mx4m

23 K940+850 桥体 50mx4m

24 K941+350 桥体 50mx4m

25 K949+700 桥体 50mx4m

26 K953+700 桥体 50mx4m

27 K954+600 桥体 50mx4m

28 k959+250 桥体 50mx4m

29 K960+100 桥体 50mx4m

30 长平匝道环线内 桥体 50mx4m

四平收费站外互通匝道立

31 桥体广告 50mx4m

交桥上跨普通公路

32 K856 桥体广告 50mx4m

四平出口匝道桥(普通公路

33 桥体广告 50mx4m

上跨)

34 K865+200 桥体广告 50mx4m

35 K866+450 桥体广告 50mx4m

36 K871+100 桥体广告 50mx4m

37 K881+150 桥体广告 50mx4m

38 K886+500 桥体广告 50mx4m

39 K889 桥体广告 50mx4m

40 K893+600 桥体广告 50mx4m

41 K901+250 桥体广告 50mx4m

42 K907+50 桥体广告 50mx4m

43 K908+950 桥体广告 50mx4m

44 K914+850 桥体广告 50mx4m

45 K917+700 桥体广告 50mx4m

19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位置 媒体类型 媒体规格

46 K948+550 桥体广告 50mx4m

四平收费站外互通匝道 5 号

47 双面单立柱 6mx18m

点位

48 K862+400(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49 K863(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50 十家堡互通 1 号点位 双面单立柱 6mx18m

51 十家堡互通 2 号点位 双面单立柱 6mx18m

K903+450(公主岭服务区哈

52 双面单立柱 6mx18m

尔滨方向)

K903+450(公主岭服务区沈

53 双面单立柱 6mx18m

阳方向)

公主岭收费站外广场 1 号点

54 双面单立柱 6mx18m

公主岭收费站外广场 2 号点

55 双面单立柱 6mx18m

公主岭收费站外广场 3 号点

56 双面单立柱 6mx18m

公主岭互通 K908(沈阳方

57 双面单立柱 6mx18m

向)

公主岭互通 K908(哈尔滨方

58 双面单立柱 6mx18m

向)

59 距范家屯收费站 100 米(左) 双面单立柱 6mx18m

60 距范家屯收费站 100 米(右) 双面单立柱 6mx18m

61 K875+75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62 891+70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63 891+700(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64 893+10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65 893+150(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66 K894+850(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20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位置 媒体类型 媒体规格

67 K904+40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68 K907+50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69 K907+650 双面单立柱 6mx18m

70 K914+850(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71 924+600(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72 929+90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73 K938+85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74 K938+850(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75 K940+55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76 K948+20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77 K949+400(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78 K955+45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79 K956+40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80 K957+25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81 K957+90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82 k957+900(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83 k958+200(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84 k958+250 (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85 k958+500(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86 k958+900 (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87 k958+900 (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88 K960+10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89 长平匝道环线内 双面单立柱 6mx18m

90 长平匝道环线内 双面单立柱 6mx18m

91 长平匝道环线内 双面单立柱 6mx18m

92 长平匝道环线内 双面单立柱 6mx18m

93 长平匝道环线内 双面单立柱 6mx18m

2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位置 媒体类型 媒体规格

94 K851(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95 K851+600(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96 K851+60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97 K852+50(沈阳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98 K852+5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99 K852+30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100 K852+50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101 K852+75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102 K853+50(哈尔滨方向) 双面单立柱 6mx18m

103 五里坡收费站 雨棚广告 120mx7m

104 四平收费站 雨棚广告 60mx4m

105 十家堡收费站 雨棚广告 60mx4m

106 郭家店收费站 雨棚广告 60mx4m

107 公主岭收费站 雨棚广告 60mx4m

108 范家屯收费站 雨棚广告 60mx4m

(三)标的资产的租赁情况

1.广告牌的租赁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正在履行的广告牌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广告经营

广告牌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合同期限

管理费

1 双面单立柱广告 高速公路 长春金色 2012 年 6 月 1

吉高传

牌 4 块,跨线桥 路牌广告 年华传媒 15.5 万元/年 日至 2017 年

广告牌 1 块 经营合同 有限公司 6 月 30 日

2 双面单立柱广告 高速公路 长春金色 2012 年 9 月

吉高传

牌 7 块,跨线桥 路牌广告 年华传媒 53 万元/年 30 日至 2017

广告牌 15 块 经营合同 有限公司 年 9 月 30 日

22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广告经营

广告牌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合同期限

管理费

3 双面单立柱广告 高速公路 长春金色 2013 年 4 月 1

吉高传

牌 5 块,跨线桥 路牌广告 年华传媒 43.5 万元/年 日至 2018 年

广告牌 11 块 经营合同 有限公司 4月1日

4 双面单立柱广告 高速公路 长春天合 2012 年 9 月

吉高传

牌 5 块,跨线桥 路牌广告 广告传媒 18.5 万元/年 30 日至 2017

广告牌 1 块, 经营合同 有限公司 年 9 月 30 日

5 双面单立柱广告 高速公路 长春天合 2012 年 9 月

吉高传

牌 16 块,跨线桥 路牌广告 广告传媒 30.5 万元/年 30 日至 2017

广告牌 1 块 经营合同 有限公司 年 9 月 30 日

6 “ T” 型 单 立 柱 吉林省 吉林省中

高速公路 2009 年 11 月

广告牌 2 块,收 高速公 辰广告有

广告业务 16 万元/年 6 日至 2017

费站雨棚广告牌 路实业 限责任公

合同 年 11 月 6 日

1块 总公司 司

7 吉林省 吉林省冬

高速公路 2008 年 11 月

双面单立柱广告 高速公 阳广告装

广告业务 5 万/年 1 日至 2018

牌1块 路实业 潢有限责

合同 年 11 月 1 日

总公司 任公司

注:

(1)就序号 1、2、3 合同,吉高传媒(甲方)与长春金色年华传媒有限公司(乙方)

签订的《高速公路路牌广告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原合同顺延至长平高速公路

改造工程完工,广告牌迁移完成,可正常经营使用。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至长平高速公路

改造工程完工,广告牌迁移完成,可正常经营使用时,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收取广告经营管理

费。在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期间,如乙方的广告牌上仍有广告画面,则广告经营管理费乙方

仍须按原合同规定的费用标准向甲方交纳。因长平高速公路改造,原合同签订的广告点位,

可以保留的继续保留,不能保留的可在长平高速公路上寻找新的广告点位迁移。如经甲乙双

方确认一致后,没有符合迁移条件的广告点位,原广告点位废除,废除的广告位不再继续履

行合同。

(2)就序号 4、5 合同,吉高传媒(甲方)与长春天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

23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高速公路路牌广告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双方原合同顺延至长平高速公路

改造工程完工,广告牌迁移完成,可正常经营使用。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至长平高速公路

改造工程完工,广告牌迁移完成,可正常经营使用时,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收取广告经营管理

费。在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期间,如乙方的广告牌上仍有广告画面,则广告经营管理费乙方

仍须按原合同规定的费用标准向甲方交纳。因长平高速公路改造,原合同签订的广告点位,

可以保留的继续保留,不能保留的可在长平高速公路上寻找新的广告点位迁移。如经甲乙双

方确认一致后,没有符合迁移条件的广告点位,原广告点位废除,废除的广告位不再继续履

行合同。

(3)序号 6、7 合同所涉广告牌系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移交而来,因此合同签订的

主体均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属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

管理局与吉高集团签署的《长平路广告牌移交表》,吉林省中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省

冬阳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均在上述移交表上签字确认,表明该合同相应的权利义务已

经转移至吉高集团。

2.服务区的租赁情况

本次重组中的部分标的资产为长平高速公路沿线五对服务区中的三对服务

区之服务设施经营权,即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吉高集团对

服务区采取的经营方式是租赁经营,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情况如下:

服务区名称 合同名称 出租方 承租方 租金 合同期限

长春服

务区

(南北

吉林省高

区加油

长春 速公路实 吉林省众诚汽 2010 年 8 月 1

站、南 《承包经营

服务 业总公司 车服务连锁有 185 万/年 日至 2016 年 7

北区修 协议》

区 长春服务 限公司 月 31 日

配厂、

南区小

二楼、

南区平

24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服务区名称 合同名称 出租方 承租方 租金 合同期限

房)

《长春服务

长春服

区承包经营 吉林省高

务区 2014 年 5 月

合同》 速公路实 王冰松 55.2 万/年

(北区 30 日终止

《终止合同 业总公司

宾馆)

协议书》

《合同书》

及《关于公

吉林省高 吉林省众诚汽 2005 年 11 月

主岭服务区

公主岭服务区 速公路实 车服务连锁有 213 万/年 1 日至 2015 年

合同包拆分

业总公司 限公司 11 月 1 日

的补充协

议》

《长平高速

公路四平服

吉林省高 吉林省众诚汽 2005 年 9 月

务区 BOT 项

四平服务区 速公路实 车服务连锁有 300 万/年 15 日至服务

目建设与经

业总公司 限公司 区拆迁

营合同书》

及补充协议

注:

(1) 长春服务区

长春服务区北区宾馆原由王冰松承包经营,2014 年 5 月 25 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

公司与王冰松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双方协议同意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终止。截至

目前,长春服务区北区除加油站外,并未进行经营活动,吉高集团仅维持其公共服务功能。

长春服务区南北区加油站、南北区修配厂、南区小二楼、南区平房租赁给吉林省众城汽车服

务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目前合同正在履行。

(2)公主岭服务区

25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主岭服务区经营合同已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到期,该服务区承租经营方的招标工作尚

未进行,后续租赁经营合同尚未正式签署。

(3)四平服务区

四平服务区的经营合同已经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到期。根据 2013 年 7 月 16 日吉林省高

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签订的《吉林省高速公路四平服务区

补充协议书》,在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过程中由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继续经营

四平服务区,直至服务区拆迁为止。

根据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方案的设计,四平服务区移位新建(简称“新建四平服务

区”),截至 2014 年 5 月 15 日,原四平服务区已经停止营业,服务区经营合同自动终止。

吉高集团于 2015 年 7 月就新建四平服务区的对外租赁经营发布了《吉林省高速公路服

务区租赁项目招标公告》,并委托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对“吉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租赁

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于 2015 年 8 月

结束;吉高集团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出具《中标通知书》,新建四平服务区的第一中标人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四平市安通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和四平市

雅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价(年租金)3030 万元。由于四平服务区移位

新建工程尚未完成,吉高集团计划于主要工程完成后与中标方正式签署四平服务区的运营合

同;如果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吉高集团仍然未与上述中标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则在标的资

产交割后,吉林高速将根据吉高集团招标的结果及规定,与中标人签署新建四平服务区的对

外租赁经营合同。

根据吉高集团的承诺及其与吉林高速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吉

高集团将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将正在履行的合同移交给吉林高速,并协助办理合同

主体变更程序,由吉林高速继续履行该合同;自交割日起,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

给吉林高速。如因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导致的前述合同履行中可能涉及的违约、

补偿、赔偿等义务与责任,均全部由吉高集团承担;如吉林高速代吉高集团先行

承担的,吉高集团应当及时向吉林高速偿付相应的款项及利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吉高集团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楚,

标的资产上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事项,不存在阻碍标的资产交割的因素。

26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吉林高速本次发行具备的实质性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重组报告书》,公路运输与国民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对于国民经济的

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向来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国陆续出

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

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十二五”综合交通运

输体系规划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以及《关于印发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政策,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高速公路产业的发展。本次交易拟收购资产为吉高集团拥有的

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经

营权,该标的资产注入吉林高速后,吉林高速经营性资产的完整性将明显提升,

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资产,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的整体

实力和后续发展能力。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大力发展高速公路的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吉林高速的主营业务为收费公路的投资、开发、建设

和经营管理,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标的资产为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

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经营权,系无形资产,不

涉及环境保护问题。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规定的情形。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交易对方吉高集团拟转让给吉林高速的长平高速公路

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经营权均为上级

管理部门移交所得,标的资产为无形资产,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事宜。

4.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7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高速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业

务不构成垄断行为,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

垄断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

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重

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高速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前,吉林高速总股本为 121,320 万股,其中

吉高集团持有 49.19%,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吉林高速拟向吉高集团发

行 119,514,013 股以购买吉高集团拥有的标的资产。以此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

吉林高速总股本数为 1,332,714,013 股,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5%,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份分布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重组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定价以

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出具的并经吉林省交通厅备案

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相关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

标的资产、交易对方及上市公司均没有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其出具的

评估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

本次交易依法进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出具审

计、评估、法律、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报告。在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充分保护全体股东,且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28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交易的定价方式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

允性的意见的议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公司独立董事关注了本次交易的背景、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重组完成后公司未

来的发展前景,对本次交易方案提交董事会表决前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时就本次

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本次交易的公平性给予认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

定。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吉高集团拥有的长平高速公路

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

权。根据吉林省交通厅出具的《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将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授

权给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吉交发[2006]46 号)和《关于划转

长平高速有关资产经营权的通知》(吉交财[2013]91 号)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

诺与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高集团合法拥有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

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吉高集团出具了《关于交易资产权属状况的承诺》:吉高集团合法拥有长平

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

施经营权;拥有的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

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没有设

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资产被有关司

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

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产权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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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吉高集团在与吉林高速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双方同意,

在标的资产交割日正在履行尚未到期的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牌租赁合同和

服务区租赁合同,乙方将于标的资产交割日移交给甲方,并协助办理合同主体变

更程序,由甲方继续履行该合同;自交割日起,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甲方;如

因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导致的前述合同或者相关合同履行已经或今后可能涉及

的违约、补偿、赔偿等义务与责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代乙方先行承担

的,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偿付相应的款项及利息。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

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

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主要以收费公路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

管理为核心业务。东北高速分立上市时,吉高集团承诺向吉林高速注入资产,之

后吉高集团着手向吉林高速注入长营高速公路、长春绕城高速公路南段和长平一

级公路等高速公路资产,但是由于交通运输部暂停受理收费公路资产上市审批事

项,导致吉高集团原资产注入承诺无法如期履行。为完成承诺,吉高集团重新选

择其拥有的优质资产计划注入吉林高速。

本次交易吉林高速拟购买吉高集团拥有的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

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等资产。通过本次

交易,吉林高速资产规模有所增加,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整体

实力和后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

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

项之规定。

30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

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在业务、资产、财

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重组完成后,吉高集团保证吉林高速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

方面继续与吉高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以保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

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

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四)项之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重组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

相关规定,在《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框架下,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从制度上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责。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进

行全面修订,并依法依规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适当

调整,以适应本次交易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

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重组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向吉林高速注入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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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较好的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

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等资产,将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利于上市公

司未来多元化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高速资产规模有所增加,盈利能力及

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

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

项的规定。

(九)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并采取相应

措施以避免同业竞争

根据《重组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高速将拥有

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但是吉林高速与吉高集团在广告经营业务上不

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吉高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吉林省内除长平高速公路沿线

广告经营权之外的其高速公路的广告经营权,与吉林高速所拥有长平高速公路沿

线的广告经营权完全不在一个区域,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具有鲜明地域性特

征。吉高集团将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注入吉林高速之后,吉林高速广

告经营业务仅限于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及服务区,与吉高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

的广告经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合或者冲突,因此双方不存在实质竞争关系,也不会

对上市公司业务产生任何不利影响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高速将拥有

长平高速公路沿线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以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

权,但不包括长平高速沿线靠山屯服务区和陶家屯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该

两服务区由投资经营单位改扩建,陶家屯服务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的履行期将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终止,靠山屯服务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的履行期将于 2018 年 8

月 25 日终止,合同期满后建筑物及设施无偿归吉高集团所有。因该两服务区合

同尚在履行,经营权由投资方和吉高集团共享,不适宜作为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

司。

吉高集团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待靠山屯服务区投资开发合同履行期限届

满,将该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交由吉林高速托管;待陶家屯服务区投资开发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将该两服务区服务设施经营权注入吉林高速,避免与吉林

高速形成同业竞争。待靠山屯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交由吉林高速托管以及后

期该服务区和陶家屯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一起注入吉林高速之前,吉高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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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将继续履行靠山屯服务区和陶家屯服务区的现有投资开发经营合同直至合同到

期,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该两服务区继续由相应投资方自主独立经营,吉高集团

每年依据现有投资开发经营合同获取固定数量收益,不会干涉该两服务区的自主

独立运营。

本次交易完成后,吉高集团与吉林高速就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服务区服务设

施经营权可能构成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根据投资开发经营合同约定,目前该两

服务区由投资方自主经营,吉高集团并不参与经营,获取较少的固定收益。从表

面形式看吉高集团与上市公司均从事长平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经营权的租赁

经营业务;但从实质上判断,由于吉高集团不参与投资方租赁经营实质业务,亦

不可能获取合同外收益。因此,吉高集团和吉林高速不会出现实质性同业竞争关

系,吉高集团不因此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吉高集团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声明与承诺》和《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因此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

有关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增强独立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十)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

根据公司相关《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吉林高

速 2014 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天健审[2015]3-128 号),上司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十一)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33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吉高集团拥有的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

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等资产均为上

级管理部门移交所得,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担保等事项。该资产不

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且不涉及诉讼、

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任何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因此,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资产权属清晰,交易各方能在约定期限内办

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重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

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规

定的实质条件。

五、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本次交易双方吉林高速与吉高集团为达成本次交易,于 2016 年 1 月 8 日签

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就本次交易方案、交割、期间损益、协议生效条件、承诺与保证、

税款和费用、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保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二)《利润补偿协议》

鉴于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本次交易双方吉林高

速与吉高集团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通过该协议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在利

润承诺期(即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利润预测数、标的

资产在利润承诺期内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差异的确定、

补偿实施、资产减值测试与资产减值补偿、补偿数额的上限及调整、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生效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以保证本次重组后标的资产的累积实现

的净利润数达到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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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均系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

合法有效,对各签署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员安置

(一)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

1.与广告经营权有关的债权债务

标的资产中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对应的载体为长平高速公路沿

线的广告牌,吉高集团对广告牌的经营方式为对外租赁经营;本次重组涉及吉高

集团已经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主体变更,及债权债务的承继,具体情况见本

法律意见书三/(三)/1“广告牌的租赁情况”。

2.与服务区服务设施经营权有关的债权债务

标的资产中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

服务设施经营权对应的载体为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三对服务区中的服务设施,吉

高集团对三对服务区的经营方式为对外租赁经营;本次重组涉及吉高集团已经签

订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主体变更,及债权债务的承继,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

三/(三)/2“服务区的租赁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吉高集团将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长

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给吉林高速,在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吉林高速成为上述广告经营权和服务区服务设施经营权

的新的拥有者,对于尚未到期的租赁经营合同,吉林高速将承继吉高集团的主

体资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承继合同的债权债务;吉高集团承诺,如因长平高速

公路改扩建导致的前述合同履行中可能涉及的违约、补偿、赔偿等义务与责任,

均全部由吉高集团承担;如吉林高速代吉高集团先行承担的,吉高集团应当及

时向吉林高速偿付相应的款项及利息。因此,本次重组中债权债务的处理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5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相关人员安置

交易双方确认,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为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因此不涉及相关人员的安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

七、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一)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如下批准

及授权:

1.吉林高速已取得的批准及授权

2016 年 1 月 8 日,吉林高速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下述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

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吉林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

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

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吉高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暂不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6 年 4 月 27 日,吉林高速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下述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

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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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

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之

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

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

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吉高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吉高集团已取得的批准及授权

2016 年 4 月 18 日,吉高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标的资产认购

吉林高速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议案。

3.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1)《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备案

2016 年 4 月 11 日,本次发行涉及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吉林省

交通运输厅审核备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各方章程的约定。本次发行已取得的相关批

准及授权合法有效。

(二)尚待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尚需取得如下批

准及授权,在取得如下批准及授权后,公司可依法实施本次发行:

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尚待吉林高速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发行及资产认购尚待取得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批准;

37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次发行及资产认购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公司在取得上述批准/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方案。

八、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吉高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

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根据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

机构评估并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确认后的评估值确定。发行价格为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

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本次重组的发行价格公允

有据。

3.公司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上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回避表决,公司

独立董事已就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

4.为规范关联交易,吉高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

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

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本公司的

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

避程序;

38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

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违规担保;

(4)本公司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程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

(二)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吉高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吉林省交通运

输厅。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吉高集团持有公司 596,803,60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9.19%。吉高集团是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是高速公

路建设、管理、养护;高速公路沿线的综合开发经营。

吉林高速系通过原东北高速分立设立。原东北高速分立过程中,吉高集团承

诺:在吉林高速存续期间,吉高集团及其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

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不会从事与吉林高速所属收费高速公路或其所从

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果吉林高速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吉高集团不时

拥有的业务与其形成实质竞争,吉高集团将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方式加以解决。吉高集团的上述承诺始终有效,吉高集团虽然拥有吉林省多条高

速公路的收费权,但是与长平高速公路完全不在一个区域,双方业务不存在重合

或者冲突,上市公司与吉高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高速将拥有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但是吉

林高速与吉高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广告经营业务上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吉高

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多条高速公路的广告经营权,但与吉林高速所拥有的长

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完全不在一个区域;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具有

39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鲜明地域性特征,吉高集团将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注入吉林高速之

后,吉林高速广告经营业务仅限于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及服务区,与吉高集团及其

下属子公司的广告经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合或者冲突;因此双方不存在实质竞争关

系,不会出现影响吉林高速开展相关业务,亦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高速将拥有长平高速公路沿线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

务区以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但不包括长平高速沿线靠山屯服务区和

陶家屯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原因是该两服务区由投资经营单位改扩建,相

关合同约定,陶家屯服务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的履行期将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终

止,靠山屯服务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的履行期将于 2018 年 8 月 25 日终止,合同

期满后建筑物及设施无偿归吉高集团所有。因该两服务区合同尚在履行,经营权

由投资方和吉高集团共享,不适宜作为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吉高集团与吉林高速将构成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目前该

两服务区由投资方自主经营,吉高集团并不参与经营,而是依据已有合同获取固

定收益;因此本次交易后,尽管吉高集团与上市公司均从事长平高速公路服务设

施经营权的租赁业务,但吉高集团不因该事宜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吉

高集团承诺:待靠山屯服务区投资开发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将该服务区的服务设

施经营权交由吉林高速托管;待陶家屯服务区投资开发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即

将该两服务区服务设施经营权注入吉林高速,避免与吉林高速形成同业竞争;本

次交易完成后,吉高集团将继续履行靠山屯服务区和陶家屯服务区的现有投资开

发经营合同直至合同到期,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该两服务区继续由相应投资方自

主独立经营,吉高集团每年依据现有投资开发经营合同获取固定数量收益,不会

干涉该两服务区的自主独立运营。鉴于吉高集团在此期间并不直接经营该上述两

服务区,亦不获取合同外收益,该阶段内吉高集团和吉林高速不会出现实质性同

业竞争关系,吉高集团不因该事宜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吉高集团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声明与承诺》和《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因此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

有关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增强独立性。

3.吉高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40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吉林高速系通过原东北高速分立设立。原东北高速分立过程中,吉高集团

出具了《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吉林高速存续期间,吉高集团及其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

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不会从事与吉林高速所属收费高速公路或其所从

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果吉林高速或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吉高集团不时

拥有的业务与其形成实质竞争,吉高集团将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方式加以解决。

2.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吉高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

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长平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经营权和广告经营权,

但不包括靠山屯和陶家屯服务区经营权。由于该两服务区采用投资开发经营模式

建成或改建,相关合同约定,陶家屯服务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的履行期将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终止,靠山屯服务区投资开发经营合同的履行期将于 2018 年 8 月

25 日终止,合同期满后建筑物及设施无偿归吉高集团所有。因该两服务区合同

尚在履行,经营权由投资方和吉高集团共享,不适宜作为标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2)本公司承诺靠山屯服务区投资开发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将该服务区的

服务设施经营权交由吉林高速托管;待陶家屯服务区投资开发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后,即将该两服务区服务设施经营权注入吉林高速,避免与吉林高速形成同业竞

争。

(3)本公司因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吉高集团与吉林高速不存在广告经营的同业竞争;

在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方面存在潜在的竞争关系,吉高集团承诺在靠山屯

服务区投资开发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将该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交由吉林

高速托管;待陶家屯服务区投资开发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即将该两服务区服

务设施经营权注入吉林高速,避免与吉林高速形成同业竞争;本次重组不会导

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实质的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

4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九、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吉林高速拟购买吉高集团拥有的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

和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和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和,根据吉林高速

经审计的 2014 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计算指标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数据 标的资产 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上市公司占比

资产总额 53,303.25 512,277.78 10.41%

资产净额 53,303.25 278,526.80 19.14%

营业收入 - 60,415.51 -

注: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均取自其 2014 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标的资产总额、资产

净额数据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取值本次交易价格 53,303.25 万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吉林高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

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十、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

(一)自查情况

自查范围具体包括:(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

作为本次交易对方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三)为本次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经办人;(四)前述(一)至(三)项自然人

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五)其他在公司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

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42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人员说明

根据各方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记

录,在自查期间,相关内幕知情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

为。

(三)上市公司关于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说明

上市公司不存在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

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重组的法律障碍。

十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信息披露

根据吉林高速陈述并经查验,吉林高速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已履行

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2015 年 12 月 10 日,吉林高速发布了《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事项停牌公告》(临 2015-022),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召

开董事会,决定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12 月 10 日起停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承诺:公司将尽快确定是否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并于股票停牌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进展情况。

2.2015 年 12 月 17 日,吉林高速发布了《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票继续停牌暨重大事项进展公告》(临 2015-023),确认本次公司重大事项为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鉴于该重大事项具有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

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开市起停牌不超过 30 日。在停牌期间,公司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3.2015 年 12 月 24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6 年 1 月 8 日,吉林高速按

照上证所的规定,在吉林高速股票停牌期间,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组事项进

展公告,分别发布了关于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临 2015-025、026、027)。

4.2016 年 1 月 8 日,吉林高速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43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吉林高速公

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依法公告了本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临

2016-002)。吉林高速独立董事也出具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5.2016 年 1 月 9 日,吉林高速独立董事出具《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6.2016 年 1 月 9 日,吉林高速发布《关于公司股票暂不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临 2016-004),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对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文

件进行事后审核。因此,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1 月 11 日起继续停牌,待取得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后,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规定另行通知复牌

时间。

7.2016 年 1 月 16 日,吉林高速发布了《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的公告》(临 2016-005),披露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6]0076 号)的内容。

8.2016 年 1 月 19 日,吉林高速发布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函并继续停牌的公告》(临 2016-006),披露相关问题的回复涉及对部分事项和

数据的进一步核实、补充,需结合券商、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进行确认和完善,

且相关中介机构审核意见尚需履行内部审核流程,目前无法于上交所规定的

2016 年 1 月 18 日前对《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进行答复,故申请延期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进行

回复,且延期恢复期间,公司继续停牌。

9.2016 年 1 月 23 日,吉林高速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

复公告》(临 2016-007),对收到的《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中的问题给予答复;发布了《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44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发布了《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预案(修订稿)》,指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能涉及的有关重大风险因素

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进行了特别提示,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内容,并注意

投资风险。

10.2016 年 1 月 23 日,吉林高速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临 2016-008),披露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开市起复牌,

并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1.2016 年 1 月 27 日,吉林高速发布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回复》,对问询函中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

12.2016 年 2 月 4 日、2016 年 3 月 4 日、2016 年 4 月 1 日,吉林高速股票

复牌后,吉林高速按照上证所的规定至少每月发布一次重组事项进展公告,分别

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进展公告》,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能

涉及的有关重大风险因素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进行了特别提示,提请投资者认

真阅读有关内容,并注意投资风险(临 2016-009、010、011)。

13. 2016 年 4 月 27 日,吉林高速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

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之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批

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

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吉高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

的议案;并依法公告了本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意见。

14.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45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履行了

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

十二、本次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及资质

(一)独立财务顾问

东北证券持有注册号为 220000000005183 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 10150000

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有效期 2014 年 6 月 19 日至 2017 年 6 月 19 日),具

备担任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

(二)法律顾问

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21101199610499490 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书》,具备担任本次重组法律顾问的资格。

(三)审计机构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注册号为 110108016405140 的《营

业执照》、序号为 11000170 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序号为 000375 的《会

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有效期 2015 年 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具备出具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的资格。

(四)资产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持有注册号为 110000001312261 的《营业执照》、编号 11020008

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及编号 0100001001 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

书》,具备出具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活动的保荐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

机构、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均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资质。

46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重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及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实施或参与本次

重组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规定的实质条件,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

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

被设定担保或权利受限的情况,标的资产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处理合法有效,也不涉及标的公司

职工安置事项。

(六)本次重组签署的相关协议系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

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签署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依法对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须的程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重组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产生实质同业竞争。

(八)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重组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均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资质。

(十)本次重组不存在利用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形。

(十一)本次重组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及授权;本次重组及涉及的

47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关事项尚需获得吉林省交通厅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在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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