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科电器: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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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

作用,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

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

响,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不得

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外部审计

机构、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经营层汇报、实地考察、年度报告工作计划、

年审计划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问,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问题提供有效

的整改方案。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

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

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

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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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及独立董事签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

发现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

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

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工作

风险警示函的,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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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

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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