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科电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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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

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职能部

门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

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签字确认,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结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最近一期财务

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

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适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并向董事会提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在审核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就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果审计委员会

达成肯定性意见,则该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审计委员会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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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否定性意见,则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原聘任

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通过约见原聘任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方

式,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

基础上表示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以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

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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