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绒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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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银绒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康米和 联系电话: 18938029770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逢敏 联系电话: 1318421513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并提出了相应

的修改及完善意见。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规章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制度并对其不断健全和完善。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明细、募集资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金专户支出明细、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每月向公司出具的对账单等方式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列席 0 次。公司均将每次股东大会会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议议题和内容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作充

分沟通。

列席 0 次。公司均将每次董事会会议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议题和内容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作充分

沟通。

未列席监事会,但对监事会所讨论的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重要议案均与公司作了事前沟通。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成功非公开发行股

票,长城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2015

年共进行 2 次现场检查工作,在现场

5.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过程中,保荐代表人对中银绒业

募集资金使用、三会运作、信息披露

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关注事项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董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5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主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第 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谴责标准》(深证上[2015]455 号)等

法律法规,重点就今年深圳交易所对

主板上市公司出台的监管新政策作了

专题讲解,并现场讨论答疑。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公

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1.信息披露 无

规定及公司制定有关信

息披露制度,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

持续督导期间,审阅公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司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

执行

并关注实际执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查阅三

会记录,公司能按照

3.“三会”运作 无 “三会”议事规则运作

“三会”及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公

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

6.关联交易 无

决策制度和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证券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认购的 是 不适用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自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2、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

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和保证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公司实际

是 不适用

控制人马生国及其兄弟马生明、马

生奎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

3、马生明、马生奎均承诺:在作

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股东期间,不相互转让股权,不

通过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一致行动

是 不适用

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方式谋取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作出任何有

损于公司实际控制权及经营稳定、

整体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报告期深交所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对

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上市公司出具一次监管函:“公司对所

项及整改情况 筹划重大事项及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

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不完整”。上市

公司之后对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信息

披露作了完善补充。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

知书》,并接受立案调查。截止本核查

意见出具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尚未

结束。我们对此高度关注,并督促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认真配合调查,待收到

调查处理结果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同

时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并使其有效

执行。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康米和 刘逢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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