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银绒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康米和 联系电话: 18938029770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逢敏 联系电话: 1318421513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并提出了相应
的修改及完善意见。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规章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制度并对其不断健全和完善。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明细、募集资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金专户支出明细、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每月向公司出具的对账单等方式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列席 0 次。公司均将每次股东大会会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议议题和内容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作充
分沟通。
列席 0 次。公司均将每次董事会会议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议题和内容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作充分
沟通。
未列席监事会,但对监事会所讨论的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重要议案均与公司作了事前沟通。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成功非公开发行股
票,长城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2015
年共进行 2 次现场检查工作,在现场
5.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过程中,保荐代表人对中银绒业
募集资金使用、三会运作、信息披露
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关注事项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董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25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主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第 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谴责标准》(深证上[2015]455 号)等
法律法规,重点就今年深圳交易所对
主板上市公司出台的监管新政策作了
专题讲解,并现场讨论答疑。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公
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1.信息披露 无
规定及公司制定有关信
息披露制度,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
持续督导期间,审阅公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司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
执行
并关注实际执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查阅三
会记录,公司能按照
3.“三会”运作 无 “三会”议事规则运作
“三会”及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持续督导期间,督促公
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
6.关联交易 无
决策制度和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证券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认购的 是 不适用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自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2、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
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和保证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公司实际
是 不适用
控制人马生国及其兄弟马生明、马
生奎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
3、马生明、马生奎均承诺:在作
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股东期间,不相互转让股权,不
通过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一致行动
是 不适用
协议或类似安排的方式谋取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作出任何有
损于公司实际控制权及经营稳定、
整体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报告期深交所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对
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上市公司出具一次监管函:“公司对所
项及整改情况 筹划重大事项及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
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不完整”。上市
公司之后对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信息
披露作了完善补充。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
知书》,并接受立案调查。截止本核查
意见出具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尚未
结束。我们对此高度关注,并督促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认真配合调查,待收到
调查处理结果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同
时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并使其有效
执行。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康米和 刘逢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