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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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

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检查,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提供担保均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对外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二、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山西潞安集团潞

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其 57.80%

的股份)提供有效担保,总额度为 11.85 亿元。相关议案已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根据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

况,建议公司继续加大对该公司的监控力度,防范、控制担

保风险,维护我公司资金安全。

四、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五、公司对外担保已做充分完整的披露。

六、公司严格遵循了其内控制度,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王超群 吴秋生 杜铭华

张 翼 张正堂 陈晋蓉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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