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
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检查,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提供担保均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对外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二、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山西潞安集团潞
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其 57.80%
的股份)提供有效担保,总额度为 11.85 亿元。相关议案已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根据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
况,建议公司继续加大对该公司的监控力度,防范、控制担
保风险,维护我公司资金安全。
四、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五、公司对外担保已做充分完整的披露。
六、公司严格遵循了其内控制度,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王超群 吴秋生 杜铭华
张 翼 张正堂 陈晋蓉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