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股份: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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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文件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就《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奖金的议案》、《关于公司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关于聘任曹际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在报告期内实现了净利润盈利,

公司提出了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同时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这是基于

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供分配利润仍为负数的实际情况确定

的,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并提请董事会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2、经审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奖金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预审,审议程序规范、合法、有效,本议案及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

3、经审核,《关于公司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价

格按照市场或协议价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议案。

4、经审核,《关于聘任曹际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预审,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文件

会秘书任职资格并获交易所审核通过,审议程序规范、合法、有效。 曹际东先生不

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已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

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素质与工作经验,我们同意

本议案。

5、经审核,《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审议程

序规范、合法、有效,议案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

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刘 斌

涂永红

杨天健

二 O 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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