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独立意见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了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
会议,本人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上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原认定的会计估计变更,现认定为前期会计差错,更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客观公允地
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
制度的要求。本次会计差错的认定,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
致同意本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的认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公司
加强日常会计核算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切实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 王维安 谭道义 唐国华
2016年4月26日
(此页为美都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
文)
独董签字: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