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董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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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董意见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6年4月27日在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召开,作为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报告期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及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互

相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担保表决的程

序合法、合规,发生担保行为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活动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核查并向有关人员问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

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基于对公司的组织架构了解,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健全的,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已涵

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

制度执行;公司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生产经营控

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

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情形发生。

四、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净利润-6.38 亿元。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为-5.79 亿元。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已事前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

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与关联方在日常

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交易价格依据公司与关联方签订

的相关协议以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租赁集团公司土地、房屋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土地及房屋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基本场所与必要条件。

此项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度继续租赁集团公司土地、房产。

七、关于与沈机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

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我们认真仔细的核查了公司与沈机集团(香港)有限

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的关联交易的情况。公司上述关联交

易均有利于实现公司产品升级,拓宽市场领域,交易金额公

允,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上述

关联交易。

八、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次董事会审议聘请审计机

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2015年度财务审

计和内控鉴证过程中,本着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

认真遵循审计准则,履行审计职责,恪守职业道德,执业能

力较强。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16年度报告审

计机构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木西、钟田丽、李卓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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