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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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对方案的调整和对预案的修订,符

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公司与各发行对象分别就认购非公开

发行股票事项进一步补充约定,与长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

上述补充合同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符合监

管要求,有利于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顺利实施,从而促进公司的战略发展。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刘奕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的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

郑学定 郭 斐 何 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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