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中《关于续聘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进行了核查。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介、证照和资质等资料核
查,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本次续聘该公司为 2016 年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财务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贾生华、陈三联、李尊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