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
定,作为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
作态度,现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雪生、胡永峰、陈卫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