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七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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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第四十七次(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
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
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
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
项;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
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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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方式、会议主要议题、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 14:30 在岳阳市岳阳大道岳阳兴长大
厦三楼会议室召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主要
议题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7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公
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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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共 97,789,60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9.7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507 名,代表股份
总数 12,507,1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0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
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现场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
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表决情况和结果,具体如下: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数 98,112,960 1,700,471 10,483,298
占比 88.95% 1.54% 9.50%
《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数 98,111,660 1,700,471 10,484,598
占比 88.95% 1.54% 9.51%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数 98,111,660 1,632,489 10,55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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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占比 88.95% 1.48% 9.57%
《2015 年度报告正文》 股数 98,111,660 1,632,489 10,552,580
占比 88.95% 1.48% 9.57%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股数 98,297,370 1,687,914 10,311,445
占比 89.12% 1.53% 9.35%
《关于与第一大股东关联方日常关 股数 — — —
联交易的议案》 占比 — — —
批准 2016 年度采购原辅材料预计 股数 40,367,435 1,632,489 10,552,580
金额 97082 万元 占比 72.67% 2.94% 19.00%
批准 2016 年度采购动力预计金额 股数 40,367,435 1,632,489 10,552,580
3798 万元 占比 72.67% 2.94% 19.00%
批准 2016 年采购成品油预计金额 股数 40,367,435 1,632,489 10,552,580
8213 万元 占比 72.67% 2.94% 19.00%
批准 2016 年度销售化工产品预计 股数 40,367,435 1,632,489 10,552,580
金额 49059 万元 占比 72.67% 2.94% 19.00%
《关于支付 2015 年度审计报酬和 股数 — — —
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报告》 占比 — — —
股数 98,111,660 1,632,489 10,552,580
支付 2015 年度审计报酬
占比 88.95% 1.48% 9.57%
股数 98,111,660 1,632,489 10,552,580
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占比 88.95% 1.48% 9.5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数 98,111,660 1,632,489 10,552,580
占比 88.95% 1.48% 9.57%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 股数 — — —
案》 占比 — — —
股数 98,245,315 1,746,150 10,305,264
李华
占比 89.07% 1.58% 9.34%
股数 98,109,760 1,713,571 10,473,398
文志成
占比 88.95% 1.55% 9.50%
股数 98,119,281 1,687,150 10,490,298
杨哲
占比 88.96% 1.53% 9.51%
股数 98,119,281 1,687,150 10,490,298
黄中伟
占比 88.96% 1.53% 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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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股数 98,039,478 12,168,413 88,838
彭东升
占比 88.89% 11.03% 0.08%
股数 98,028,878 11,111,558 1,156,293
刘庆瑞
占比 88.88% 10.07% 1.05%
股数 98,109,760 1,692,921 10,494,048
方忠
占比 88.95% 1.53% 9.51%
股数 98,109,760 1,628,689 10,558,280
谢路国
占比 88.95% 1.48% 9.57%
股数 98,109,760 1,628,689 10,558,280
陈爱文
占比 88.95% 1.48% 9.57%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 股数 — — —
案》 占比 — — —
股数 98,109,760 1,625,489 10,561,480
谯培武
占比 88.95% 1.47% 9.58%
股数 98,109,760 1,693,471 10,493,498
易建波
占比 88.95% 1.54% 9.51%
股数 98,109,760 1,625,489 10,561,480
周菊春
占比 88.95% 1.47% 9.58%
其中,关联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关于与第一大
股东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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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七
次(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许 智
王乾坤
签署日期: 2016 年 4 月 27 日
本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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