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岳阳兴
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议案,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人选简历后,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
公司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拟聘任的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拟任人选简历,我们没有发现上述被聘任人员有违反《公
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以上被聘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中董事会秘书持
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
职资格要求),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 上述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提名委员会
进行资格审查,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3、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由董事会聘任,表决
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同意上述拟任人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方忠 谢路国 陈爱文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