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6-019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2409 号)核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27,388,531 股,发行价格 12.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99,999,949.3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1,566,752,561.84 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
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6]106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开户银
行”或“乙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乙
方应及时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