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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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聘任董事会秘书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冯武先生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冯武先生的任

职资格、学历、专业经历能够满足其岗位职责的需求,同意公司聘任冯武先生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

收入 1,768,472,089.00 元,净利润 22,382,951.36 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18,599,893.20 元,加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为-2,249,593,705.22 元。鉴于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公司 2015 年度不分

配股利。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与我们进行了沟通与讨论,我们认真审

阅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5 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事项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

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

计机构,审计过程中工作作风“勤勉、严谨、负责、扎实”,提交的财务及内控

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内控体系建设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其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五、预计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公司与河南安彩太阳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以

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

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次日常

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等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李煦燕

王 霆

谢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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