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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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

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

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

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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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

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

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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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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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

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

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

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

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

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

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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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

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

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

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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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

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在本规则中,“内”、“以上”、“至少”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拟订并负

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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