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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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

法规,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并结合《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

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

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

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

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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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

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短期债券、基金

等。

1.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

属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2.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

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

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

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

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

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

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

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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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对外投资的决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授权的除外。

(一)、董事会决定每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

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等,但涉及运用发行

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定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的权限为每年

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30%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除上述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

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对外投

资意向的,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

行性。

第十条 超过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应由董事会

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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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应提交公司

统一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

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

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

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小组

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应组

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

报告提交公司管理层讨论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并根据相关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

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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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子公司必须在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

制定和完善自身规划,并指导其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必须将

其拟对外投资事项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上报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

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

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一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

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

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人力资源

部提出候选人,经考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

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于第二年度的三月底前向公司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

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可以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

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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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建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

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

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以下”、“以上”包含

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

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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