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
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
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备案
并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
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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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设立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
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
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
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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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
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
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
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时向交
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
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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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
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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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
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
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
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
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
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
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
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
效果。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
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
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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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
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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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
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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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
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
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
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使用。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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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
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
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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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
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股
东大会变更募投项目的决议,重新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
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
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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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
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
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
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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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例行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年
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交易所提交,同时
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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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
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
向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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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募集资
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
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
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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