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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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

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1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

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

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

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

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

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

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

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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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

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

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

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出信息 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

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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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

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

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

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

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

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

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

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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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

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

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

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

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

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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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

相关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

况。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

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

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

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

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

依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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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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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

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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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事项时,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积计算的原则,累计发生额达到 100 万元的;

(七)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

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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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关联交易(商品房公开销售的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商品房公

开销售时为业主按揭提供担保的除外);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

交易;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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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

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

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

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

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

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

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公司需及时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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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

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

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

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

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

成决议;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

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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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

事会主席核签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

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

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办公室编制,

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经监事会主席

审定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

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第三十六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

所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

所属子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

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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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程序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情形。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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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

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

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特别注意重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依法配合公司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

新有关信息。

第七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

责所在企业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

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

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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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

子公司董事会的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

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为中国证监会

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指定的网站为中国证监会指定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网站。

第四十九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

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

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司

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协调。

第五十二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

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

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接待、答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

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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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的会议记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

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

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

须即时签字。

第五十五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

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

露,应记录公告发布经办人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

应有专门的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

话的内容等。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

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

作为公告附件 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

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各种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

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五十九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

制度进行管理,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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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

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

到未披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

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财务部

人员、所属各子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事前已接触有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

列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

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

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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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

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

或进行其他活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

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

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六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

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

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

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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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

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

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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