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媒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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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24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我们作为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

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及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

审核,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查验,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

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二、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拟订本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董事会拟订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本议案。

三、 关于都市周报传媒公司签署《收入分成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都市周报传媒和杭州日报社、都市周报社签署收入分成协议之补充协议,符

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经营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关于都市周报传媒公

司签署<收入分成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 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公司预

计 201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中所必需的持续性业务,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其中

收入分成系根据《授权经营协议》、《收入分成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确定,其他关

联交易参照市场化原则定价,价格公允、合理,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

五、 关于核销资产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

影响较小;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核销资

产。

六、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议案中购买的理财产品仅限于低风险保本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在保证公司正常运

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较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该事项不会对公

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闲置

资金购买较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七、 2016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

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了

有效的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

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有效监督。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八、 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在审计

工作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

表发表意见。我们同意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九、 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在审计

工作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尽职尽责,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公司内

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同意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叶雪芳 蔡才河 郭全中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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