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化: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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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作为中粮生化独立董事,事前对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审阅,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就有关事项发布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计提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

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本次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414万元。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1,418,036,825.77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1,021,980,770.24 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75,973,424.95元,不适

合进行现金分红和派发股票股利,同时2015年度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水

平、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

2、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要求。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利润分配预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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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15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同意公司续聘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保障原料供应、扩大销售渠道和业务

范围的需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

均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严格、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对外担保情况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管理层

报告的基础上,对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并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 36,901.23 万元,占公司报

告期末净资产的 23.45%,其为全资子公司中粮生化(泰国)有限公司提供的贷

款担保,风险是可控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发现公司违规担保情况及逾期担保情况。公司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七、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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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增补杨克非先生为

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经认真审查杨克非先生的相关资料,认为杨克非先生符合担任董事的任职资

格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

了公司管理层报告基础上,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并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该担保事项主要是满足安徽中粮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要,公司为安徽中粮油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

内,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且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为安徽中粮油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九、关于衍生品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8 号——衍生品投资》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衍生

品投资风险控制情况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通过远期结售汇业务提升公

司外汇风险管理水平。以上衍生品的投资业务有利于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

展衍生品的投资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独立董事签名:

何鸣元 陈敦 卓敏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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