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控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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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1896 股票简称:豫能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16-45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特别提示: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7 日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4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 15:00。

(二)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东 41 号投资大厦 B 座 13 层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郑晓彬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共

计 19 人,代表股份 530,757,6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5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530,239,65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

51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

(八)出席会议的还有:董事长郑晓彬,董事张留锁、张勇,独立董事董

鹏、刘汴生、申香华,监事会主席采连革,监事崔健,总工程师宋嘉俊,总会计

师王崇香,董事会秘书王璞,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金叶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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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

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0,357,754 股,反对 378,9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5%、0.071%和 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25,544

股,反对 378,9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53%、2.887%和 0.160%。

(二)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0,357,754 股,反对 378,9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5%、0.071%和 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25,544

股,反对 378,9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53%、2.887%和 0.160%。

(三)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30,357,754 股,反对 378,9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5%、0.071%和 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25,544

股,反对 378,9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53%、2.887%和 0.160%。

(四)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30,318,254 股,反对 418,4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7%、0.079%和 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86,044

股,反对 418,4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652%、3.188%和 0.160%。

(五)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0,330,054 股,反对 422,200 股,弃权 5,400 股,分别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9%、0.080%和 0.001%。

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97,844

股,反对 422,200 股,弃权 5,4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42%、3.217%和 0.04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0,357,754 股,反对 378,9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5%、0.071%和 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25,544

股,反对 378,9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53%、2.887%和 0.16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张勇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0,357,754 股,反对 378,9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5%、0.071%和 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25,544

股,反对 378,9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53%、2.887%和 0.16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收购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50%股权的议案》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

次股东大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

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的表决结果:同意 12,686,044 股,反对 418,4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652%、3.188%和 0.1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686,044

股,反对 418,400 股,弃权 21,000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652%、3.188%和 0.160%。

(九)本次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董鹏、刘汴生、申香华的 2015 年度述职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东、金叶帅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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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汇编;

2.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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