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药业”或“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丰原药
业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公司
各项业务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徽丰原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证天通(2016)证审字第0201015号)等文
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审计部、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
行沟通。
二、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含无为药厂、
淮海药厂)、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蚌埠丰
原涂山制药有限公司、安徽丰原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合肥丰原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蚌埠丰原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丰原铜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丰原医
药营销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蚌埠医药有限公司、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马
鞍山丰原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安徽丰原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
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7.59%;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6.84%;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公司治理层面: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资金活动、投资、融资、担保、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
信息系统、内部监督等方面。
2、业务流程层面:采购、存货、固定资产、销售、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
信息系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本运营、资金运作、项目推进、降本增
效、绩效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
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
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缺陷认定 可容忍错报比例 备注
可能导致的错报≥利润总额的5%或资产总额的0.5%(按
重大缺陷
孰低)
利润总额的3%或资产总额的0.3%≤可能导致的错报<
重要缺陷
利润总额的5%或资产总额的0.5%(按孰低)
可能导致的错报<利润总额的3%或资产总额的0.3%(按
一般缺陷
孰低)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
无效。
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缺陷认定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备注
重大缺陷 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0.5%;
资产总额的 0.05%<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 的
重要缺陷
0.5%;
一般缺陷 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0.0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
响。
一般缺陷: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
露造成负面影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保荐机构对丰原药业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丰原药业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
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了有效地实施。丰原药业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
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 邢 王 凯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