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一六年四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
“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或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视网聚”)8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捷成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陈同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2967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60,000 万元。本次实
际非公开发行 172,299,536 股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
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5.09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99,999,998.24 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9,021,886.78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70,978,111.4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进行审验,并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6]000141 号”《验
资报告》。
二、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沙河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
信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北清路支行(以
下简称“北京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
联合”)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子公司华视网聚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常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亦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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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监督华视网聚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华视网
聚版权购买的资金使用情况。
上市公司母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帐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账号 截至 2016/02/29 金额 截至目前余额
工商银行 0200011719200101742 25,027.999824 0
中信银行 8110701012600129692 128,000 0
华夏银行 10277000000703369 75,500 55,500*
北京银行 01091366600120105000197 30,500 0
- - 259,027.999824 55,500
*注:不含利息
根据《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及金额如下:
用途 金额(万元)
支付现金对价 128,000
上市公司补充流动性、偿还借款及支付中介
56,500
机构费用
华视网聚版权采购 75,500
合计 260,00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前两项(支付现金对价、上市公司补充流动性、
偿还借款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相应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在上市公司母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帐户中,用于华视网聚版权采购的资金还剩余 55,500 万元(不含
利息)。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弥补日常经营资金缺口,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 40,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
月,且上市公司承诺将在上市公司参与认购的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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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启动发行前
予以归还,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公
司业务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相关审核与批准程序
1、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发展主营业务之需要,
且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2、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性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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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流动资金是合理、合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捷成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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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署
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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