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预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经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升全
资子公司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影响。本次担保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淳
柳木华
屈文洲
张百哲
签署时间: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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