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山东宝莫生
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
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15年12月
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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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
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及下属公司。纳入评价
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
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
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公司层面控制
所涉及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职
业道德与专业胜任能力、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各项流程;业务层
面控制中涉及的资金、投资、采购、销售、存货、无形资产、工程项
目、研发、关联方交易等各类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
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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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
因素,分别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
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
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
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大
于或等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1%的错报。
(2)重要缺陷: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小
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1%,但大于或等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
产总额0.5%的错报。
(3)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之外的其他
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
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如: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
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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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
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
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
额的1%;
重要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
额的0.5%,但小于1%;
一般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视其影响程度分
别确定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
(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3)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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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事项认定:2016年4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
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2016】10 号)。《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指出公司未
按规定及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且在日常工作中
未能有效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将该事项认定为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
整改情况: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后董事长责令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负责人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山东证
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0号之要求,对照公司现行《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逐条进行修改完善,并由公司常年法
律顾问律师审核后,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同时,
证券部严格按照公司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对2014年以来未登记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补充登记,并且
指定专人跟进公司重大事项,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记录重
大事项进程和相关人员签字记录及资料保管等工作。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此事项已经整改完毕。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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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夏春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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