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博威合金(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博威合金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博威合金(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融
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博威合金(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威香港公司”)提供的担保,是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博威香港公司的信用
状况做出的,是为了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
2、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博威香港公司,公司能有效的
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3、本公司关联董事张明先生作为博威香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审议该议
案时回避表决;
4、上述担保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 邱妘 门贺 包建亚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