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以及弘高创意(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与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孙公司与关联企业连云港宏逸置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如下:公司承接宏逸置业的建筑装饰工程和配套相关工程系公司的日常经
营行为,承接上述工程是公司主要经营内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我们认
为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
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
在审议表决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因此,我们对
该项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
二、关于拟回购注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独立意见如下:鉴于北京
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未达到盈利业绩承诺,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李晓蕊关于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的相关要求,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应补偿的股份,本次回购注销的行为合法、合规,有利于
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6 年 4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秉仁 朱征夫 王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