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ST 韶钢 公告编号:2016-37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2:45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下午 3:00 中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办公楼北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傅建国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16 年 4 月 19 日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0 人,代表股份
1,298,241,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656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1,291,222,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366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股份 7,019,67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901%。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
务所郭伟康、谢芹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的公司《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
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 6,937,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92 %;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 %;
弃权 8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4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937,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92 %;
反对 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 %;
弃权 8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24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_郭伟康、谢芹 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2016 年 4 月 12 日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详见 2016 年 4 月
20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http://www.cninfo.com.cn)。
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