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
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7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间为:(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6 年 4 月 27 日的交易时
间,即 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投票,2016 年 4 月 26 日 15:00-4 月 27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元健先生主持,本次大
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83,501,0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97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73,4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5%。
3、公司在任董事 5 人,亲自出席 5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亲自出
席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1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3,483,094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5,425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3,483,094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5,425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3,483,094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5,425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3,483,094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5,425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
表决结果:同意 83,327,669 股,反对 173,425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23%,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73,425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483,094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4%,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5,425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
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卢元健先生同时为本关
联交易对方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卢元健先生及其夫人王延安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79,684,198 股,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为 3,816,89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798,8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84%,超过了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5,425 股,反对 0 股,弃权 18,00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刘晓毅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
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3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