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员工入股子公司管理办法(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7: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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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入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先河环保”)《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司《员工入股子公

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或“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订的目的:

(1)为了充分调动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公司(下

称“附属公司”或“子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体现公司“成长与分

享”的核心价值观,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与成长,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激发一线核心骨干员工的创业精神和战斗力;

(2)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创业机制及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以及尽快实现各子公司业务做大做强。

第二章 子公司性质、范围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子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子公司的人员除了公司总

部管理层人员外,原则上要求保持人员的独立。

第四条 公司可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融资支持,但需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入股子公司的员工不得在公司外部参与和公司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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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业务或投资。

第六条 子公司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公司的组织架构建设,

满足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七条 子公司的管理与薪酬体系可以采纳适合子公司业务类型

的办法。

第八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制度的

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员工对公司的子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入股。

第十条 在子公司的盈利达到一定水平后,公司可以选择依照相

关证券法律、法规,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以公允价格收

购员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或者推动子公司登陆资本市场实现员工所

持子公司股权(直接或者间接)的流通。

第三章 入股资格

第十一条 原则上公司核心团队和关键技术(业务)人员、子公

司核心团队和关键技术(业务)人员且服务期限达到一年以上的正式

员工具备入股资格。

第十二条 入股员工需与公司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员工具备忠

诚有为,奋发进取的品质。

第十三条 依据公司及附属公司所应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进行投资的人员,不能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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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建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设立一个或者多个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

伙企业”)的持股平台实现员工持股,即员工通过入股合伙企业、并

由合伙企业入股子公司的方式实施。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

合伙企业成立时,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公司入股员工担任。有

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

务,且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通过对子公司增资或者受让既有股权的方式成为子公

司的股东。员工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

有限合伙人处受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或者通过向合伙企业增资的方式,实现对子公司的间接持股。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超过 30%。

第十七条 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出资的原则;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

(三) 公司不对员工所投资企业是否能够登陆资本市场和登陆

资本市场时间做出任何保证。

第五章 入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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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每次员工入股方案,应由员工持股工作小组提出,

经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员工个人岗位、业务能力、贡献、技术特长、

工龄、职称、学历等因素,合理确定每一员工投资的数额。

公司为激励关键岗位人员工作绩效,可适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

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度,原则上高管层可为中层员工持股

额的 2 倍以上,中层员工可为普通员工持股额的 1.5 倍以上。

第二十条 员工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资期限,根据员工入股方案及各子公司的安

排统一办理,员工不得无故拖延出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员工购股的资金由个人出资,来源可包括以下几

种:

(一)个人及家庭自有闲置资金;

(二)员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到的且无风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员工入股的价格原则上按 1 元/股(对应子公司的

股份或者出资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 员工入股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法律程序,包括内部相关程序和外部的相关备案、登记、批准

程序(如需),入股员工及持股员工应配合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第六章 员工股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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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登陆资本市场之前,员

工股份按照如下管理:

一、员工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的

出资额转让给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其同意的第三方:

(1)在公司或附属公司任职期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给

公司或附属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而被相关公司辞退的情形;

(2)在公司或附属公司任职期间,在公司或附属公司年度考核

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情形;

(3)从公司或附属公司离职、被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或

聘用关系的情形;

二、员工发生上述所列情形办理合伙企业出资额转让的,转让

款按照如下处理:

(1)员工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其所持合伙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款

按下列两种计算方法,选择以计算金额较低的计算方法确定:①员工

实际支付的投资成本,加上该等投资成本实际出资之日至该员工实际

发生上述一、(1)(2)(3)所列情形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员工投

资成本实际出资之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活期存款的基准

利率计算。②按照员工实际发生上述一、(1)(2)(3)所列情形之日,

合伙企业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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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出资额转让款项应支付给员工或者其继承人(员

工死亡的)。

(3)发生前述应进行出资转让的情形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人或者指定的受让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法律程序,相关员工或者其继承人,应配合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4)发生前述股权转让情形的,经公司同意,也可以采取由合

伙企业回购该有限合伙人所持出资额,该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

方式进行。有关回购或者退伙款项的支付按本条前述各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登陆资本市场之后,员

工股份按照如下管理:

(1)员工在公司或下属公司服务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员工所

持的出资额所对应的公司的股份(或届时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

合伙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的相关监管政策进行转让或者持

有。

(2)员工在公司或下属公司服务未满三年,发生本办法的第二

十五条 一、(1)、(2)、(3)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所持有

的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其指定

的第三方。出资额转让款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 规定办理。

(3)合伙企业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被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主体以现

金(全部或者部分)方式收购的,对于合伙企业获取的现金部分,合

伙企业可依据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通过解散、退股、分红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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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方式向员工返还投资及投资回报。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登陆资本市场之前或之

后,员工的股份由公司统一管理,不得私下进行交易转让。员工股份

除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办理股份转让、退出外,不能

转让或退出。

第六章 持股权利享有

第二十八条 员工入股完成后,依照法律法规、合伙企业章程

或者相关协议的规定享有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权利,该等权利原

则上不受限制,但是本办法及法律、法规、章程、有关协议另有规定

者除外。

第七章 相关税费

第二十九条 入股员工对其因参与子公司持股或行使本办法项下

的权利而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收益,应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向相关税务

机关缴纳个人所得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

任,组员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组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授

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员工持股工作小组提出的对员工持股政策制定及

修改、员工持股方案的设计及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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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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