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肃上峰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拟审议
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在
审计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对公
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因此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聘任其为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
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已提前收到并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
书面材料,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和了解,现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预计2016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2,500
万元,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基于公司
2016年度经营计划制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2、该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根据协议价、市场价、竞标价来确定,考虑到公司
所在行业、市场的特殊性,公司已尽量参考市场可比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来定
价,定价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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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3、该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比较小,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公司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认可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孔祥忠、张本照、余俊仙
日期: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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