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创视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6 16: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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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

委托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

金使用(2014 年12 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

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

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

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超

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

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

第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

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文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

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

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

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

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

公司总经理负责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

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

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

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核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

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

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七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只能选取低风险的理财业务。

(二)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

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三)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

财具体运作。

第十八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

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

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

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

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

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人员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

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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