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来源:深交所 2016-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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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1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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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刘东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梦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蔡靖泽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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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96,831,169.81 164,834,202.28 19.4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0,467,138.08 9,041,846.37 15.7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10,339,600.26 8,943,263.03 15.61%

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27,591,949.17 2,170,813.15 1,171.0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61 0.1222 -13.1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61 0.1222 -13.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2% 1.75% -0.53%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总资产(元) 1,032,265,511.94 994,526,541.69 3.7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866,478,789.99 855,209,611.74 1.3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118,333.34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0,828.80

减:所得税影响额 1,624.32

合计 127,537.82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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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4,270 0

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刘东良 境内自然人 29.13% 28,750,000 28,750,000

刘东杰 境内自然人 19.00% 18,750,000 18,750,000

天津东方富海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12.16% 12,000,000 12,000,000

企业(有限合伙)

靳彩红 境内自然人 5.07% 5,000,000 5,000,000

刘东秀 境内自然人 2.03% 2,000,000 2,000,000

刘东果 境内自然人 1.52% 1,500,000 1,500,000

刘东玉 境内自然人 1.52% 1,500,000 1,500,000

刘东梅 境内自然人 1.52% 1,500,000 1,500,000

刘东竹 境内自然人 1.01% 1,000,000 1,000,000

刘志红 境内自然人 1.01% 1,000,000 1,000,000

嘉兴嘉禾九鼎投

资中心(有限合 境内非国有法人 1.01% 1,000,000 1,000,000

伙)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20,300 人民币普通股 320,3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摩

根士丹利华鑫多因子精选策略混 268,800 人民币普通股 268,800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周平 252,580 人民币普通股 252,580

黄飞丹 218,500 人民币普通股 218,500

倪哲思 190,300 人民币普通股 190,300

邹华英 173,100 人民币普通股 173,100

邹英姿 159,800 人民币普通股 15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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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卫民 120,700 人民币普通股 120,700

王守礼 1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

邓伟 1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

公司股东刘东良、刘东杰、刘东秀、刘东果、刘东玉、刘东梅、刘东竹为兄弟姐妹关系,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股东刘东良、靳彩红为夫妻关系,系关联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公司未知前十大无限售

说明 条件股东之间,以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前 10 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以及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中,黄飞丹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0 股,通过投资者信用账户持有 218,500 股,

合计持有 218,500 股。倪哲思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0 股,通过投资者信用账户持有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 190,300 股,合计持有 190,300 股。邹华英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0 股,通过投资者信

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用账户持有 173,100 股,合计持有 173,100 股。邹英姿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 0 股,通

过投资者信用账户持有 159,800 股,合计持有 159,800 股。王守礼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

有 0 股,通过投资者信用账户持有 100,000 股,合计持有 100,000 股。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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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议公司投资建设《30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联产8万吨年炭黑项

目》,该项目拟投资36436.51万元,该议案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该议案已经取得项目备案

文件。

2、201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

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就本次发行可转债条件、种类、规模、面值、期限利率、还

本付息、期限等进行了审议并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前该项目各项工作正稳步推进。

重要事项概述 披露日期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30 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联产 8 万吨年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6 年 03 月 23 日

炭黑项目》 公告编号:201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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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

2016 年 03 月 23 日 公告编号:2016-021、2016-022 以及同

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

日披露的其他公告文件。

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

事宜的议案》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

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

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公司实际控

制人刘东良、

靳彩红承诺

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

靳彩红;刘东 股份限售承 2015 年 05 月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其直接或者 2018-05-19 正常履行中

良 诺 19 日

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

购其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

制人刘东良、

靳彩红承诺

其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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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后两年内不

减持;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

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东

方富海、刘志

红、九鼎投资

承诺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

天津东方富

股票在证券

海股权投资

交易所上市

基金合伙企

之日起 12 个

业(有限合 股份限售承 2015 年 05 月

月内,不转让 2016-05-19 正常履行中

伙);刘志红; 诺 19 日

或者委托他

嘉兴嘉禾九

人管理其直

鼎投资中心

接或者间接

(有限合伙)

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

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股

份。

"公司股东刘

东杰、刘东

秀、刘东玉、

刘东杰;刘东 刘东梅、刘东

秀;刘东玉;刘 股份限售承 果、刘东竹承 2015 年 05 月

2018-05-19 正常履行中

东梅;刘东果; 诺 诺其所持有 19 日

刘东竹 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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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36 个月

内,除委托刘

东良行使其

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表

决权外,不转

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

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

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公司

股东刘东杰

承诺其所持

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

内不减持。

"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刘东

良、靳彩红、

刘志红和刘

东杰承诺上

述锁定期结

束后,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

刘东良;靳彩

股份限售承 不得超过其 2015 年 05 月

红;刘东杰;刘 2018-05-19 正常履行中

诺 持有公司股 19 日

志红

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

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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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票数

量占其持有

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刘

志红承诺其

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

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一)启动股

价稳定预案

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

连续 5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

刘东良;靳彩

低于每股净

红;刘东杰;刘

资产的 120%

志红;刘东秀; 股份增持承 2015 年 05 月

时,在 10 个 长期 正常履行中

刘东玉;刘东 诺 19 日

工作日内召

梅;刘东果;刘

开投资者见

东竹

面会,与投资

者就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

展战略进行

深入沟通;2、

触发条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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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

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本公

司董事会将

在五个交易

日内制订或

要求公司控

股股东提出

稳定公司股

价具体方案,

并在履行完

毕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和

外部审批/备

案程序(如

需)后实施,

且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

露要求予以

公告。(二)

稳定股价预

案的具体措

施: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

人、董事(不

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

他责任主体

将及时采取

以下部分或

全部措施稳

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股票;2、

公司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

股票;3、董

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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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

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方

式。公司稳定

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

诺履行完毕

之日起两个

交易日内,公

司应将稳定

股价措施实

施情况予以

公告。(三)

回购/增持公

司股票的具

体安排 1、发

行人回购公

司股票的具

体安排(1)

发行人拟采

用回购股票

的方式稳定

股价的,应根

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

和《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

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

以要约或者

集中竞价等

方式向社会

公众回购股

票。回购后公

司的股权分

布应当符合

上市条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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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购行为及信

息披露、回购

后的股份处

置应当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及

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发行

人应当聘请

独立财务顾

问及律师事

务所就发行

人回购股份

事宜进行尽

职调查,出具

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

(2)公司为

稳定股价之

目的进行回

购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外,在每轮股

价稳定措施

中,公司用于

回购的资金,

与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

动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

员用于增持

的资金合计

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

东权益的

2%;且公司回

购股份数量,

与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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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致行动人、董

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

股份数量合

计不超过本

轮稳定股价

方案实施前

总股本的

3%。(3)公司

董事会应在

做出回购决

议的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董

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

(应包括拟

回购股份数

量范围、价格

区间、完成时

间等信息)。

发行人全体

董事(除独立

董事外)承

诺,在本公司

就回购股份

事宜召开的

董事会上,对

公司承诺的

回购股份方

案的相关决

议投赞成票。

(4)经股东

大会决议决

定实施回购

的,公司应在

股东大会决

议作出之日

起下一个交

易日开始启

动回购,并在

稳定股价预

案公告之日

起六个月内

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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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5)公司回

购方案实施

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公司股

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

所回购的股

份,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手

续。2、公司

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董

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

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董

事(不含独立

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将

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

规定,通过要

约收购或集

中竞价等方

式依法增持

发行人股票,

实现稳定股

价的目的。发

行人控股股

东、一致行动

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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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

行增持股票

的要约、禁止

交易和公告

等法定义务。

(2)发行人

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董

事(不含独立

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为

稳定股价之

目的进行增

持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同时

符合以下事

项:① 在每

轮股价稳定

措施中,公司

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有

增持义务的

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用

于增持的资

金不超过其

上年度自公

司领取薪酬

总和的 50%,

且与公司用

于回购的资

金合计不超

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

益的 2%,并

在稳定股价

预案公告之

日起六个月

16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内实施完毕;

② 在每轮股

价稳定措施

中,公司控股

股东、一致行

动人、有增持

义务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

份数量,与公

司回购股份

数量合计不

低于本轮稳

定股价方案

实施前总股

本的 3%。(3)

公司在未来

聘任新的董

事(除独立董

事外)、高级

管理人员前,

将要求其签

署承诺书,保

证其履行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时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做

出的相应承

诺。(四)稳

定股价预案

的终止措施:

若出现以下

任一情形,则

视为本次稳

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

承诺履行完

毕,已公告的

稳定股价方

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

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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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2、

继续回购或

增持公司股

份将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

条件。

"公司实际控

制人刘东良、

靳彩红承诺

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直

靳彩红;刘东 股份减持承 接或者间接 2015 年 05 月

2018-05-19 正常履行中

良 诺 持有的公司 19 日

股份。公司实

际控制人刘

东良、靳彩红

承诺其所持

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

内不减持;公

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

18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价,其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刘

东杰、刘东

秀、刘东玉、

刘东梅、刘东

果、刘东竹承

诺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

内,除委托刘

东良行使其

刘东杰;刘东 所持有的公

秀;刘东玉;刘 股份减持承 司股份的表 2015 年 05 月

2018-05-19 正常履行中

东梅;刘东果; 诺 决权外,不转 19 日

刘东竹 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

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

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公司

股东刘东杰

承诺其所持

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

内不减持。

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

有意通过深

天津东方富

圳证券交易

海股权投资

股份减持承 所减持全部 2015 年 05 月

基金合伙企 长期 正常履行中

诺 公司股份,减 19 日

业(有限合

持股份应符

伙)

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1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规则要求,减

持方式包括

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等

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减

持股份的价

格(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

理,下同)根

据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

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东

方富海拟减

持公司股票

的,将提前三

个交易日通

过公司进行

公告,并在公

告减持计划

之日起 3 个月

内完成,减持

时东方富海

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以

下时除外。

(一)启动股

山西永东化

股份回购承 价稳定预案 2015 年 05 月

工股份有限 长期 正常履行中

诺 的具体条件 19 日

公司

1、预警条件:

20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当公司股票

连续 5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

低于每股净

资产的 120%

时,在 10 个

工作日内召

开投资者见

面会,与投资

者就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

展战略进行

深入沟通;2、

触发条件:当

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

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本公

司董事会将

在五个交易

日内制订或

要求公司控

股股东提出

稳定公司股

价具体方案,

并在履行完

毕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和

外部审批/备

案程序(如

需)后实施,

且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

露要求予以

公告。(二)

稳定股价预

案的具体措

施: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

人、董事(不

含独立董

21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

他责任主体

将及时采取

以下部分或

全部措施稳

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股票;2、

公司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

股票;3、董

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

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方

式。公司稳定

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

诺履行完毕

之日起两个

交易日内,公

司应将稳定

股价措施实

施情况予以

公告。(三)

回购/增持公

司股票的具

体安排 1、发

行人回购公

司股票的具

体安排(1)

发行人拟采

用回购股票

的方式稳定

股价的,应根

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

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

2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和《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

的补充规定》

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

以要约或者

集中竞价等

方式向社会

公众回购股

票。回购后公

司的股权分

布应当符合

上市条件,回

购行为及信

息披露、回购

后的股份处

置应当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及

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发行

人应当聘请

独立财务顾

问及律师事

务所就发行

人回购股份

事宜进行尽

职调查,出具

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

(2)公司为

稳定股价之

目的进行回

购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外,在每轮股

价稳定措施

中,公司用于

回购的资金,

23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与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

动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

员用于增持

的资金合计

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

东权益的

2%;且公司回

购股份数量,

与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董

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

股份数量合

计不超过本

轮稳定股价

方案实施前

总股本的

3%。(3)公司

董事会应在

做出回购决

议的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董

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

(应包括拟

回购股份数

量范围、价格

区间、完成时

间等信息)。

发行人全体

董事(除独立

董事外)承

诺,在本公司

就回购股份

事宜召开的

董事会上,对

公司承诺的

回购股份方

24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案的相关决

议投赞成票。

(4)经股东

大会决议决

定实施回购

的,公司应在

股东大会决

议作出之日

起下一个交

易日开始启

动回购,并在

稳定股价预

案公告之日

起六个月内

实施完毕。

(5)公司回

购方案实施

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公司股

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

所回购的股

份,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手

续。2、公司

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董

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

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董

事(不含独立

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将

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

25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所中小板上

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

规定,通过要

约收购或集

中竞价等方

式依法增持

发行人股票,

实现稳定股

价的目的。发

行人控股股

东、一致行动

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

行增持股票

的要约、禁止

交易和公告

等法定义务。

(2)发行人

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董

事(不含独立

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为

稳定股价之

目的进行增

持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同时

符合以下事

项:① 在每

轮股价稳定

措施中,公司

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有

增持义务的

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用

于增持的资

26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金不超过其

上年度自公

司领取薪酬

总和的 50%,

且与公司用

于回购的资

金合计不超

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权

益的 2%,并

在稳定股价

预案公告之

日起六个月

内实施完毕;

② 在每轮股

价稳定措施

中,公司控股

股东、一致行

动人、有增持

义务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

份数量,与公

司回购股份

数量合计不

低于本轮稳

定股价方案

实施前总股

本的 3%。(3)

公司在未来

聘任新的董

事(除独立董

事外)、高级

管理人员前,

将要求其签

署承诺书,保

证其履行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时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做

出的相应承

27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诺。(四)稳

定股价预案

的终止措施:

若出现以下

任一情形,则

视为本次稳

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

承诺履行完

毕,已公告的

稳定股价方

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

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

价均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2、

继续回购或

增持公司股

份将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

条件。

为保证公司

控制权的稳

定,刘东玉、

刘东梅、刘东

果、刘东竹、

刘东秀、刘东

杰与实际控

制人刘东良

刘东杰;刘东

签订了《关于

秀;刘东玉;刘 股东一致行 2015 年 05 月

山西永东化 2018-05-18 正常履行中

东梅;刘东果; 动承诺 19 日

工股份有限

刘东竹

公司股票表

决权的委托

协议》,承诺:

“一、本人承

诺,通过遗嘱

继承从刘福

太先生处获

得的公司股

28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份,均无条件

委托刘东良

先生行使本

人所获得的

上述公司股

份的表决权,

即对于公司

任何一次股

东大会或临

时股东大会,

本人将所获

得的上述公

司股份表决

权委托刘东

良先生行使,

刘东良先生

有权按照自

己的意思对

于会议审议

事项投赞成

(同意)、否

决(不同意)

或弃权票。

二、除本承诺

提及的委托

行使表决权

事项外,本人

从刘福太先

生处获得的

公司股份无

任何其他利

益安排。三、

本承诺事项

期限内,本人

就所获得的

公司股份不

进行任何形

式的转让。

四、本承诺事

项期限为自

本协议签字

生效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

上市满三年

2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为止。“

一、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

募集资金将

严格用于“12

万吨/年炭黑

及 18,000KW

尾气发电项

目”的建设,本

次发行上市

募集资金在

满足上述项

目资金需求

量后的余额

(如有)用于

补充发行人

流动资金。

靳彩红;刘东 募集资金使 二、发行人本 2015 年 05 月

2016-05-19 正常履行中

良 用承诺 次发行上市 19 日

募集资金将

不会以任何

形式用于关

联方的房地

产业务或其

他相关企业

的业务。三、

如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

募集资金使

用用途违反

本承诺函的

内容,本人同

意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

(1)本人及

靳彩红;刘东

其本人关系

良;刘东杰;天

密切的家庭

津东方富海 关于同业竞

成员,将不在

股权投资基 争、关联交 2015 年 05 月

中国境内外, 长期 正常履行中

金合伙企业 易、资金占用 19 日

直接或间接

(有限合伙) 方面的承诺

从事或参与

刘东秀;刘东

任何在商业

玉;刘东梅;刘

上对永东化

30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东果;刘东竹 工从事业务

构成竞争关

系的业务;将

不直接或间

接开展永东

化工有竞争

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

活动或拥有

与永东化工

存在同业竞

争关系的任

何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

织的权益;或

以其他任何

形式取得该

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

的控制权;或

在该经济实

体、机构、经

济组织中担

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营销

负责人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

技术人员。

(2)本人愿

意承担由于

违反上述承

诺给永东化

工造成的直

接、间接的经

济损失、索赔

责任及额外

的费用支出。

规范和减少

关联交易的

措施:1、公

司依照《公司

法》等法律、

31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法规建立了

规范、健全的

法人治理结

构,公司将严

格执行《公司

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

相关制度制

定的有关关

联交易决策

和执行程序、

回避制度以

及信息披露

制度。2、公

司建立健全

了规范的独

立董事制度,

董事会成员

中有 3 位独立

董事,有利于

公司董事会

的独立性和

公司治理机

制的完善,公

司的独立董

事将在避免

同业竞争、规

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方面

发挥重要作

用,积极保护

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利

益。3、为规

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公司

控股股东刘

东良、实际控

3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制人刘东良

和靳彩红、持

股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刘

东杰、东方富

海及其他与

实际控制人

关系密切的

股东刘东玉、

刘东梅、刘东

果、刘东竹、

刘东秀出具

了《关于规范

和减少关联

交易的承

诺》,承诺:

① 自承诺书

出具日始,本

企业/本人将

采取合法及

有效的措施,

促使本企业/

本人及本企

业/本人拥有

控制权的其

他公司、企业

及其他经济

组织(今后若

有)尽量减少

与规范同股

份公司之间

的关联交易。

② 对于无法

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

发生的关联

交易,本企业

/本人将采取

合法及有效

的措施,促使

本企业/本人

及本企业/本

人拥有控制

权的其他公

33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司、企业及其

他经济组织

(今后若有)

遵循市场公

正、公平、公

开的原则,依

法签订协议,

履行合法程

序,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办理

有关报批程

序,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

损害股份公

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

益。③ 本企

业/本人确认

承诺书旨在

保障股份公

司及股份公

司全体股东

之合法权益

而作出。④

本企业/本人

确认承诺书

所载的每一

项承诺均为

可独立执行

之承诺。任何

一项承诺若

被视为无效

或终止将不

影响其他各

项承诺的有

效性。⑤ 本

企业/本人愿

意承担由于

违反上述承

诺给股份公

34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司造成的直

接、间接的经

济损失、索赔

责任及额外

的费用支出。

1、启动股价

稳定预案的

具体条件(1)

预警条件:当

公司股票连

续 5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

于每股净资

产的 120%

时,在 10 个

工作日内召

开投资者见

面会,与投资

者就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

展战略进行

深入沟通;

山西永东化 (2)触发条

IPO 稳定股价 2015 年 05 月

工股份有限 件:当公司股 长期 正常履行中

承诺 19 日

公司 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

本公司董事

会将在五个

交易日内制

订或要求公

司控股股东

提出稳定公

司股价具体

方案,并在履

行完毕相关

内部决策程

序和外部审

批/备案程序

(如需)后实

施,且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

35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披露要求予

以公告。2、

稳定股价预

案的具体措

施 发行人、

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

人、董事(不

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

他责任主体

将及时采取

以下部分或

全部措施稳

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

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票;

(3)董事(不

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

(4)其他证

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

方式。

股权激励承诺

公司董事会

制定股东未

来分红回报

规划,一方面

坚持保证给

山西永东化 予股东稳定

2015 年 05 月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工股份有限 分红承诺 的投资回报; 2016-05-19 正常履行中

19 日

公司 另一方面,结

合经营现状

和业务发展

目标,公司将

利用募集资

金和现金分

36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红后留存的

未分配利润

等自有资金,

进一步扩大

生产经营规

模,给股东带

来长期的投

资回报。公司

制定股东未

来分红回报

规划:在不影

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

况下,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

利,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5%;此外,

公司可以采

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

董事会综合

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提

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

策:(1)公司

37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发展阶段属

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

(2)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

到 40%;(3)

公司发展阶

段属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公司发

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在实

施分红后,公

司留存未分

配利润将主

要用于正常

的经营,包括

为企业的发

38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展而进行的

科研开发、技

术改造、项目

建设及拓展

其他业务,或

为降低融资

成本补充流

动资金等。

承诺是否按时履行 是

四、对 2016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 年 1-6 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6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

-30.46% 至 2.65%

动幅度

2016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

2,100 至 3,100

动区间(万元)

2015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3,020.04

元)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但单位运费波动不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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