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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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5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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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16)第 110ZA2564 号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东宝莫
公司)董事会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山
东宝莫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
保持其有效性,并确保后附的山东宝莫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
反映山东宝莫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我们的责任是
对山东宝莫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
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
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
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山东宝莫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山东宝莫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O一六年四 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