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惠州新源采购自动化生产线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每人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关于惠州新源采购自动化生产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事前认可情况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提前将《关于惠州新源采购自动化生产线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发给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通过多方比
价的方式选择供货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表决时,四位关联董事均
予以回避。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
韦 岗
毕向东
谭 跃
2016 年 4 月 26 日